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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主义(民族社会主义)只知道用两条原则使其顺从者,其一是军人,其二是法律职业人,来束缚自己,即:"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命令就是命令"这条原则从没有无限度地适用过。在命令被发命令者用于犯罪目的时,服从义务终止(《军事刑法》第47条)。而据悉,"法律就是法律"这条原则,对此是没有任何限制规定的。它是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的表达,该思想几乎无可争议地统治了德国法学界达数十年之久。因此,法律的...
法律上的人     陪审制度  监护穷人制度       2017/3/21
我想谈谈法律上的人,这个题目不是要说法律如何评价人,也不是要说法律如何对人起作用或应当如何起作用;而是要谈法律如何想象(设想)人,如何打算对人起作用,法律采取什么方式对待人。我的题目不是关于现实中的人,而是关于人类形象(das Bild des Menschen),即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人类形象。
本文从西方法理学家哈特、考夫曼和德沃金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的不同论述中,探询他们解决法理学中的模糊性问题的进路。对模糊性的不同认识,导致相异的法律推理理论。语义分析哲学重视语言对哲学的影响,把哲学问题归结于语言问题,认为哲学上的混乱、争论、错误产生于语言的含糊不清或者对语言的误用、滥用,因而哲学的任务是对语言进行语义分析,揭示语言的确切涵义和意义,指明语言的正确用法和规则,以消除哲学上的混乱。这种哲...
三段论法律推理是法官结合法律推理大小前提而作出裁判结论的主要模式,其合理性在于它是依据系列前提和逻辑联系而得出的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但由于推理的大小前提并不确定等原因,所以也存在着许多不足。
法学研究方法是人类进行法律认识的一种立场和途径。近代以来,法学研究方法经历了科学主义、现代性和后现代的发展过程。法学研究的现代特征表明,建立多元、综合、整体化的研究方法是历史的趋势,也是法哲学和法学家们的主要任务。
我国法学界一般是在两种意义上讨论法律原则的问题:第一,决策层曾经希望法律尽可能原则一点,所谓“立法宜粗不宜细”就是这种观点的典型表现。在这种观点支配下,我们必然会被卷入法律过于原则。笼统所引起的各种问题之中,例如法律规定原则一点好,还是具体一些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应该怎么办?等等;第二,我国几乎所有法律在立法时通常都会对该法的相关基本原则做出规定,讨论这些原则的含义及...
西方人权思想萌芽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和基督教的创世平等观,文艺复兴和欧洲的启蒙运动使西方第一次形成了系统的人权理论,当代西方人权理论又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这既表明西方人权思想经历了自然权利、法律权利、道德权利、人权多样性的历史发展,也反映出了人类对人权问题认识的逻辑演进。
随着我国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法制建设的深入,法制现代化已成为大家所关注的一个问题。什么是法制现代化?衡量法制现代化标准是什么?对此已有学者发表了高见,颇受启发。这里我们想就合理性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以及法制合理化的主要内容谈一些看法。
1996年秋季,我们几个读法制史专业的博士生(胡旭晟、范忠信和我)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丁小宣在一同开始筹划"20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的时候,就决意聘请法律史学界的老前辈--瞿同祖先生来担任这套文丛的学术顾问。瞿先生有关法学方面的全部作品也在首批整理出版的选题之列。不过,虽然闻知瞿老在法史学界的大名已久,但对于瞿老其人及其治学的详细背景所知甚少,社会科学家辞典或者名人录一类的介绍显然不能满足我们的要...
培根、库克与英国普通法     培根  库克  英国普通法       2017/3/23
在英国历史上,伊丽莎白时代(1558-1603)无疑是一个动荡不宁而又十分辉煌的时代。这一时代不仅孕育了莎士比亚,也成就了培根和库克(又译科克)。培根是锐意创新的思想家,而库克则是铮铮铁骨的法学家。培根和库克同是伊丽莎白王朝的重臣,两人都先后位居司法部长。培根被杰克逊称为“有过生命的人中三个最伟大的人”之一(另两位是牛顿和洛克)。库克则被视为英国普通法最重要的奠基人。培根在学术界几乎无人不晓,但知...
学界目前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定位一般认为自成一体,就像社会主义法系一样独树一帜,但无可否认,通过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理论基础,尤其是早期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仍然是受到古典自然法观念的影响,具有自然法特征。马克思的自然法观将自然法置于社会生产方式之中,因而有别于传统的自然法观念。
清代官员们在向民众宣扬讼师之恶时, 往往极力强调其贪婪成性的逐利特点。这种贪利讼师的形象刻画, 可以在一些真实案例中找到原型, 并在一些文学作品中被放大。将官代书的收费情况和一些实际案例中讼师所收的写状费用进行对比, 可以发现其中的讼师收费通常要远超官代书的规定收费标准和实际所收报酬。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讼师收费皆是高不可攀, 因为除了那些精擅此道而引起官府注意乃至被查拿严惩的讼师外, 还有一些为...
从清军入关到乾隆中叶的一百余年里,王朝的刑名制度走过了这样一条道路:顺治年间全盘接受明制。康熙初年强烈逆动进而形成以刑部为轴心,各层面高度集权、上下相制的新朝新体制。到雍正年间,王朝着手对刑部这一已经成为刑名系统中地位最重,但碍于旧规模不能适应新角色的机构进行了渐进、深入、细化的改革,如提高部员文化素养和法律素养、变革司官升转途径、调整部内官吏关系,以及改善部臣与督抚关系等等。乾隆以后,随着律例馆...
清代刑名钱谷幕友的秘本及公开出版的律学书籍,对清代法律文化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律学秘本和书籍的产生、传播及演变过程,揭示了清代中国的法律知识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这些训练有素的民间法律职业人士的著述和出版活动,并成为日趋商业化的热门专业知识。而刑钱幕友通过学习、利用和出版法律知识能获得巨大的社会和文化资本。刑钱幕友虽然处于正式官僚体制之外,但在清代政治体系中享有一种连皇...
关于秦汉律所见“质钱”,现有的契税说与抵押(或担保)之钱说,均存在疑点,难以成立.“质”是秦汉律中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以《说文》“以物质钱”的解释为据,并参照文献所见南北朝时期有关质钱的记载,可以推测,秦汉律所见“质钱”是因官府(债权人)占有民(债务人)之物以保证其借贷而产生的,是官府在借贷期限届满时所收到的、由民交来的款项(本钱与子钱之和).中国古代“以物为质”担保制度的出现,因此被提前到战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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