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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书的实体性价值与其承认和传播之间巨大的不相称,迫使我在这个增订版中触及这个我更愿意留给哲学识见进步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既没有考虑到那些长期早已转向严肃科学的人们,也没有考虑到那个受人尊敬的阶级,他们由于直接的本能而非清晰的意识感到自己被黑格尔体系的伟大形式所吸引,并且他们没有对此给出进一步说明,就乐意、心甘情愿地保持在黑格尔体系的圆圈中。
《英美信托与德国信托的比较法研究》是海因·科茨教授在其1962年提交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成。在对信托的起源、历史、法律结构以及对信托普遍适用的规则进行了基础性的介绍后,作者根据信托在普通法中履行的最重要的职能,将其划分为遗嘱信托、慈善信托、商业信托以及推定信托等类型,从而根据该功能体系来寻找德国法中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构造,它们分别是:遗嘱执行制度、基金会法律制度、罗马法式管理信托(fiduziar...
2019年10月22日下午,德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海德堡科学院院士、瑞士国家伦理委员会主席、图宾根大学奥特弗里德•赫费(Otfried Höffe)教授应邀到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举办了题为“作为最终目的的人:康德《判断力批判》82-84节释义”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陈征楠副教授主持,院长蒋悟真教授、李旭东副教授、胡赫男博士、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宋尧玺博士、中山大学哲学系张广...
德国税法通则》是当前世界上发达的税收通则的代表之作,其体系完整、结构严谨、规则设计科学,其立法技术达到较高的水平。《税法通则》已列入我国立法规划项目,为此,特对《德国税法通则》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加以介绍,并分析其中对我国制定税法通则的借鉴意义。
德国法学教育应时而变     德国  法学教育       2008/2/20
德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法律历史和深厚法律文化的国家,在长期以来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学教育体制,培养出一大批造诣颇深、德高望重的法学家。随着法学学科按其自身规律的发展和法学实践新要求的提出,德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也出现了弊端。对此,德国法学界通过改革不断优化现有制度,并加入现代化的因素,使其得以完善和推进。对德国法学教育制度的了解和对其最新发展的关注,将有利于对我国正在发展中的法学教育进行合理的政策引导和...
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德国行政法的历史沿革、性质、特征和范围;德国政府体制、公务员制度、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行政法院及其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责任与德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以及对完善中国行政法的建议等;本专著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上,在重点论述德国行政法基础上,对中德行政法的上述诸方面进行比较研究。该专著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地研究德国行政法专著...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     法哲学  德国       2008/1/14
在法学发展史上,德国法哲学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西方现代法学思潮的流变,都或多或少与德国上一个世纪以来法哲学的发展,有着不易剪断的联系。至少在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前,德国一直是整个世界法哲学研究传播的中心,受世人所瞩目。然而,二战的发生,不仅改变了世界政治经济的格局,而且也从主要方面对世界文化、精神资源作了一次重新分配。德国由此而丧失了其"强势文化"的地位,揖手让位于英美"文化世界...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接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企业集团概念与德国的康采恩概念以及美国的企业集团概念都是吻合的。 在与德国康采恩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本文作者认为,企业集团本身不是民事主体,而是对企业联合关系的形象描写。企业集团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是集团合同。集团合同中应当包括统一管理权的行使、对附属企业及其非集团投资人(股东)的保护以及对附属企业...
德国竞争法如何评价比较广告     德国  竞争法       2008/1/1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广告是一种深受经营者欢迎的竞争手段。德国竞争法对比较广告未作明文规定,但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历来认为比较广告原则上属于违反善良风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原则才开始发生动摇。本文在分析各类比较广告的基础上,重点描述德国竞争法学理论和司法判例对比较广告的评价轨迹。
德国的利益法学派所主张的作为补充法律漏洞方法的利益衡量和日本民法者所提出的利益衡量论有着很大的不同,属于两种不同的知识,但在我国却被不加区分地使用着。我国目前正展开对法学方法论的引入与讨论,究竟应该选择德国还是日本的进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寻求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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