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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有关精神,提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市医保局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 个人账户使用
2021/8/1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有关精神,增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现就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配偶、父母、子女相关医疗费用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配偶 父母 子女
2021/8/18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日前发布《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通知自发布日起实施
医保个人账户不能失却“初心”
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改革
2021/7/28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具体而言,《意见》涉及医保个人账户的改革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调额”,即改革个人账户缴费计入办法,将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计入本人个人账户(本人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定额划入,企业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