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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决策部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在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不应由子女承担因父母原因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是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事由有二: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是关于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是关于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本条虽为新增条款,但实质上是由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婚姻效力问题不仅事关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其近亲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近期,金华市制定出台《金华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政府令公布,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系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文字表述上更为简洁达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7条系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了录像遗嘱,并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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