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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中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协调规则的适用问题
税收协定 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 征税协调
2008/11/27
本文指出由于两个范本及其注释的修改,中国在“183天规则”的期限计算方法上可能与有关协定的缔约国对方主张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关于雇主的认定,在双重雇佣关系和所谓国际劳务租用情形下,应根据从事劳务活动的雇员与有关企业之间的人身和经济依附程度确定实际的雇主;在认定跨国非独立劳务报酬是否是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问题上,应按照实际负担原则,考虑到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以某种间接方式实际承担了非居民雇员的工资...
国际税收协定中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协调规则的适用问题
税收 中非 劳务 所得征税
2013/2/25
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为一国居民的纳税人因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劳动报酬。为协调在这类跨国所得上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征税权的冲突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各国相互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一致采用了经合组织范本第15条和联合国范本第15条中共同建议的协调规则——“183天规则”,中国也不例外。[1]本文拟就这一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