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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31-45 共查到判决文书 京相关记录103条 . 查询时间(0.327 秒)
被告人王京,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于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7月7日由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后于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卜西京,男,1986年5月7日出生,山东省潍坊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原告陈志胤,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张京鹏,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原告张宁顺,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国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峰,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告胡珏秉...
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寂古工艺美术品经营部,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石丹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寂古工艺美术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
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崇学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山南二路XXX号XXX室,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施培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崇学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
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徽星美术用品经营部,注册地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徽星美术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
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集粹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肖财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集粹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
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伽耀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被告京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京东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
上诉人李京琦提出,其没有非法占有孙某钱财的目的,其向孙某介绍相关朋友,完善其生意条件,孙某借给其钱款,用于炒股;其已退还孙某50余万元,其中包括2008年底通过建设银行向孙某退款15万元的银行单据;其不认识颜某某,未参加其任何商务活动。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京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李京琦所提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孙某的陈述...
王京辉盗窃刑事判决书     王京辉  盗窃  刑事判决书       2021/10/28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杜南德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杜南德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新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京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市京首贸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首公司)与被告北京海神威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海神威中心)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玉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首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宝娟,被告海神威中心委托代理人刘可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广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广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革新、徐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京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金凯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龙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一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凯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姜素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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