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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的目的之论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核心命题。法的目的指向法律秩序本身,并决定法律秩序的精神品质。依据康德的目的论哲学,法的目的可以区分为法的外在目的和法的内在目的。前者在经验意义上探究法律秩序何以成为人类生存之必需的问题;后者在先验意义上揭示一切经验性法律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内在根据。而对于法的内在目的之讨论严格来说源自近代,它由两个部分构成,其一是个体的道德权利,其二是为确保个体的道德权利获得实现...
康德论“自然权利”(下)
康德 自然权利
2008/10/13
二、康德的权利概念自然法为权利提供根据。因此,康德的权利概念就是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来加以界定,而不是从人之生存欲求的自然法则的意义上来加以把握。权利在本质上是与先验自由相关的一种内在能力,惟有针对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权利概念才能获得真正的意义规定,它意味着在普遍的自由法则之下人对做或不做什么的理性判断和选择,而自由法则恰恰首先表明的是一项责任,也即“是一个自由的行动在理性的一条定言命令之下的必然性”,...
康德论“自然权利”(上)
康德 自然权利
2008/10/13
康德的法权哲学不仅不否定古典自然法学倡导的“自然权利”学说,而且认为“权利科学研究是有关自然权利原则的哲学上的并且是有系统的知识。从事实际工作的法学家或立法者必须从这门科学中推演出全部实在立法的不可改变的原则。” 然而,正因为如此,康德专门批判了以霍布斯为杰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 因为以霍布斯为重要奠基人的古典自然法学在探讨“自然权利”的学理上存在严重的不足,远未能达到康德所要求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