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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城投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对于案涉项目竣工日期、工程款应付数额及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1.原判决对市民南路2#、3#住宅楼的竣工时间认定错误。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双方对该竣工验收备案表均盖章确认,原判决将2#楼的竣工时间认定为2018...
荣达开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13年10月31日,荣达开发公司在另案中收到刘亚军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合同应当自荣达开发公司收到反诉状之日解除,原判决以另案判决送达时间认定案涉合同解除时间,适用法律错误,驳回荣达开发公司要求刘亚军支付房屋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刘亚军在(2013)石大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案件中,以反诉的方...
江西中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案外人于嘉挂靠江西中云公司并作为案涉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其应当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人。同时,一审审理过程中江西中云公司提出追加合同签订人向泓宇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一审法院并未予准许且在判决书中未体现江西中云公司提出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请求,...
王影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认定错误。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保险单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非申请人亲笔签字,在二审时,我方已经找到签署投保人免责声明的人,但开庭时并未对笔记进行比对。在申请人已经明确表示该签字非本人字迹时,一、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清楚,而不是直接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刘跃申请再审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5582号、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l3340号民事判决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东北大学与申请人自2006年起客观存在至今没有依法解除的无固定期限集体及个人劳动合同关系的同时,也能够证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4986号、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480号枉法民事判决及涉案裁判没有...
韩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合同条款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仍认定双方约定不明。且将被申请人收到公文12个月后才履行合同的行为认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不构成逾期是事实认定错误。1、双方在《转让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被申请人支付土地转让款200万元的具体时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按照相关合同条款可以确定最后被申请人付款期限为2017年9月23日,并...
再审申请人赵世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以下称联通本溪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民终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赵世杰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经营本溪地区固话、小灵通、手机等业务占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既然已经形成入网合同,且又是一种格式合同,那...
高欣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本溪锅炉公司承继了本溪锅炉厂的资产,本溪锅炉集团承继了本溪锅炉公司的资产,本溪锅炉公司是本溪锅炉厂重组组建的公司,本溪锅炉集团是本溪锅炉公司的更名公司,也就意味着本溪锅炉集团承继了本溪锅炉厂的资产。本溪锅炉厂宣告破产不过是逃避外债的一种“金蝉脱壳”之计。按照“债务随着资产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既然本溪锅炉集团承继了本溪锅炉厂的资产,...
张旭申请再审称,原审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分5次对申请人骨折部位进行手术,手术后的申请人骨折处无法正常生活,骨折处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被申请人存在侵权行为,医疗事故鉴定是被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该向医学会提出医疗过错鉴定,不应该做医疗事故鉴定,分明是被申请人在规避法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撤销本溪市溪...
胡振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事实实质就是申请人继续使用电采暖,没有任何文件取消电采暖,被申请人的金桂物业公司却不再履行物业服务职能,逃避更换电采暖设备维修义务。但是一、二审法院都回避这一基本事实,釆信被申请人口头提出的没有当庭出示的一个与本案无关的市政府文件,扯到申请人应该参加电改水上。这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更何况电改水工程也不是被申请人建设的。(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
兴源公司申请再审称,兴源公司在2010年到2015年期间,通过银行多次出借合辽西德力用于生产经营,出借金额合计l290万元,2010年5月10日出借260万元,辽西德力于2010年6月29日偿还了l35万元,8月21曰偿还了l30万元,合计偿还265万元,其中5万元是利息;2011年2月21日出借300万元,辽西德力于2011年4月21日偿还了300万元;2011年4月18日出借400万元,辽西德...
王丽芹申请再审称,(一)海诺物业公司违约在先。小园门口地砖铺设偏低,应该修不给修,还把门口原基础地砖给刨了,造成申请人半年多出门困难,申请人找人施工,这笔钱是申请人的血汗钱,任何人无权说不给,被申请人长期不履行合同,违约在先。(二)海诺物业公司没有执业资质。海诺物业公司股权转换后,原物业实际已解体,忠大接手后,已造成无人管事,无人服务,无人负责的“三无”局面,这是整个海诺小区人所共知的事实。(三)...
利民家俱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已经举证证明了自己完成了货物交付和发票给付的义务,那么就应该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了自己完成了给付货款的义务。举证责任应该在被申请人,如果不能举证,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一、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判决结果显失公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你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提审或发回重审。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理由:首先,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仅依据一份工资证明和工人自行制作未经认证的工资总额来对欠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认定明显证据不足。其次,原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原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
再审申请人李博仁因与被申请人李博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3民终2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博仁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3民终2912号判决,维持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807号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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