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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全球较早将洗钱规定为犯罪的国家之一。1970年《银行保密法》的通过,拉开了美国反洗钱的大幕,1986年通过的《洗钱控制法》第一次明确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将拆分现金交易规避大额交易报告的行为犯罪化,有效弥补了《银行保密法》的不足。美国基本构建起了以《银行保密法》为基础,以《洗钱控制法》为核心的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1988年的《反毒品滥用法》、1992年的《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199...
世界上没有一场战争是由儿童发动的,但当战争发生时儿童往往不可避免地卷入战争,甚至走向前线参与战事.这些无辜儿童一旦参与战事,就会发生侵害行为,导致严重的国际犯罪,触犯国际刑法.但各国刑法对儿童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统一,加之国际社会对儿童军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没达成共识,因此在国际刑法实践中导致儿童军的处境差异很大,甚至违背国际刑法人道主义原则.为实现对儿童军刑事责任的合理处理,《日内瓦公约》之《附...
在现代法治国的不法理论框架内,作为主观未遂论之具体表现的计划理论和印象理论均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主观的未遂犯处罚根据论虽为德国的通说及立法所采纳,但这不仅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而且目前正受到日益激烈的批判。从世界范围来看,未遂犯论的客观化已成为刑法学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我国应采纳客观的未遂犯处罚根据论,并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全部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立场来判断法益侵害的危险。
当营救者明知存在风险,但仍然对由行为人所威胁到的他人法益进行救援,并因此导致自身法益遭受损害时,并非一律自负其责。倘若营救者是基于法定救助义务,或者是在没有更佳选择的情境中为了保护相比自身危险更为重大的利益,抑或是为了挽救自己近亲属的生命、身体或重大人身自由法益而不得已施行救援行为,就不应对由此导致的自身法益损害承担责任。在其他情形下则应当肯定营救者自我决定地负担了风险,适用自我答责原则,因而不能...
In combating (organised) crime and terrorism, the emphasis is not placed on responding to committed offences, but on the thwarting thereof. For that reason, criminal law includes inchoate offences, wh...
Intelligence sharing between intelligence and police services with a view to 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terrorism is high on the political agenda in Brussels and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is one of the...
The definition of human trafficking for labour exploitation, as follows from the European Council Framework Decision, proves to be unclear. Literal interpretation does not suffice, because it does not...
Joint Investigation Teams (JITs) are a new instrument in the fight against serious transnational crime. The European legal framework and the national implementation of this instrument give rise to sev...
The deepening and widening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has led to an increase in transborder crime. Concurrent prosecution and sanctioning by several Member States is not only a problem in inter-state rel...
In this article we will try to pinpoint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states involved i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within the EU framework, with respect to the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the Europ...
羁押本是指逮捕的延续状态或定罪前的拘禁。在我国刑法中,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执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其它还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羁押的执行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害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也表明了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的掌握较确凿。
本文力图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最根本特征--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角度,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分析,希望能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控制有所裨益。
由于国际犯罪危及到国际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国际犯罪及其相关的问题已越来越被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重视。迄今为止,国际社会为严密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网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由于当今世界各国在文化传统、社会政策、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国际社会在惩治国际犯罪方面,很难达成协调一致的全球一体化的刑事法律规范,即使是已经达成的国际公约,如果没有国内法的支持和呼应,其效力往往也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法得到...
2003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生效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两个公约)的顺利通过吸引了世人的目光,对于这两个公约将来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及腐败犯罪方面能否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人们看法不一。笔者认为,这两个公约的出现在诸多方面体现或者将推动国际刑法的发展。  一、扩展了国际犯罪的主体类型  国际犯罪主体是指依据国际刑法规定,实施国际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者。自然人一向是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刑法的最新发展     国际刑法  最新发展       2008/2/10
朱文奇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1987年3月在法国巴黎大学获“国际法”博士学位。1988年12月,在美国和欧洲完成国际法研究的博士后课题后回国,开始在北京外交部条法司工作。1994年年底,应聘去荷兰海牙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工作,先后任总检察长法律顾问和上诉检察官,是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中唯一来自中国的检查官,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联合国司法机构出庭并进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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