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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领域依托功能主食创制与慢病营养干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与北京协和医院共建)、中国轻工业功能与营养重点实验室、GI(血糖生成指数)测试与国际联合研究实验室等,针对功能食品行业研究热点,重点布局蛋白组学、合成生物学、人体微生物组学、精准营养与循证医学等前沿学科,利用学科交叉融合优势,构建从功能性食品原料到个性化功能食品创制到临床应用的产业链及标准法规配套体系,解决“产-学-研-医”创新链内融合发展新难...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研发领域:产品创制与市场推广平台(图)
中国食品院 产品创制 市场推广
2025/1/20
产品创制与市场推广平台围绕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绿色、健康、智能”发展方向及“2+1”战略布局,依托食品院传统发酵及功能食品等领域的优势,协同检测、标准、酿造、功能食品研发等资源平台,统一负责研究院背书的终端产品的创制、市场推广,打造高端产业化运营平台,用创新引领产业升级,以服务保障人民生活品质。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研发领域:食品标准化技术研究与应用
中国食品院 食品标准化 技术研究
2025/1/20
标准与数字化研发部长期致力于食品与发酵工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承担了全国白酒(SAC/TC358)、酿酒(SAC/TC471)等7个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以及薄壁金属容器(ISO/TC52)、生物技术(ISO/TC276)等国际标委会秘书处或国内技术归口工作;拥有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工作平台。在食品安全、产品真实性、食品链溯源、食品感官等领域和酿酒、饮料、特殊膳食、罐头、工业发酵、食品添加...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研发领域:国际合作与贸易发展部
中国食品院 国际合作 贸易发展
2025/1/20
国际合作与贸易发展部主要负责承办商务部、科技部援外培训项目及其他国际合作项目,经多年努力,援外培训业务已经获得了商务部、科技部高度肯定,成为食品行业唯一的核心培训单位,同时同国内外众多行业组织有密切联系和合作。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研发领域:食品信息研究发展部
中国食品院 食品信息 研究发展部
2025/1/20
食品信息研究发展部重点开展食品行业的信息采集、加工和应用,开展新技术背景下的学术期刊出版和媒体传播模式创新,打造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凭借中轻食品的行业优势和技术优势,梳理和统一规划中轻食品版块刊群融合与传媒生态体系。重点开展科研成果学术发表、行业热点信息调研、行业会议交流、科普活动等业务。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研发领域:特殊医用配方食品合作研究开发中心
中国食品院 医用配方食品 合作研究 开发中心
2025/1/20
为提高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综合研发创新实力,努力在行业新的研发领域有所突破,从而实现跨学科发展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研究院成立了“特殊医用配方食品合作研究开发中心”。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研发领域:酿酒及传统发酵食品技术研究与应用
中国食品院 酿酒 发酵食品技术 研究应用
2025/1/20
依托国家级品质与安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中国轻工业酒类品质与安全重点实验室、酿酒(传统发酵)技术研发平台围绕“安全、质美、养生、高效”的核心,以国际化的视野及水准,搭建传统发酵食品领域产学研用写作及成果转移平台,成为国际国内众多行业头部企业的坚强技术后盾和支撑力量,在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和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质形论是亚里士多德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深刻地影响了后世哲学的发展,成为中世纪最具统治力的哲学理论之一。然而,伴随着近代科学革命的兴起,这一理论逐渐被“打入冷宫”,甚至直到20世纪末,对于它的关注也以历史研究为主导,如哲学史或思想史。令人惊讶的是,质形论近年来重新得到哲学家的青睐。作为一个独特的理论选项,它在多个哲学领域,尤其是形而上学和心灵哲学中经历了复兴,甚至被认为是解决不少核心理论疑难的钥匙。批...
元伦理学在过去一个多世纪中取得显著进展,但也催生了许多相互冲突的理论流派。以往研究侧重于从论证角度理解和解决理论分歧,较少关注直觉在理论辩护中的作用。关于直觉首先需要澄清两个问题。其一,人们更重视的是哪些核心直觉,体现科学主义精神的直觉,还是反映反道德虚无主义的直觉?其二,直觉在理论辩护中发挥何种功能,它为理论提供结论性辩护、初定辩护还是初步辩护?研究者在元伦理学早期普遍认为直觉提供的是结论性辩护...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并不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然后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以任何有偿方式出卖、转让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都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同一种商品。至于这种商品的质量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无差异,则在所不问。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