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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国际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出发,总结国际法庭和仲裁庭区分法院管辖权与案件可受理性做法,指出该套理论在解决WTO与RTAs争端机制矛盾中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同时分析国际法上关于反措施的制度建构和实践认识,指出由WTO审理RTAs项下因反措施而引发的争议是不恰当的。指出各司法机构可从上述两点出发,奉行司法克制主义,降低国际法在贸易领域的破碎程度,更有效的促进国际贸易法体系的协调发展。
W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将上诉机构的管辖权限定于上诉通知中对专家组裁决报告的法律结论和法律解释问题的上诉。然而,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上诉机构一方面遵循其边界限制,甚至在事实客观评估问题上进行了自我限制;另一方面,在有关对专家组管辖权和司法经济原则适用的上诉问题上,为有效解决贸易争端上诉机构又谨慎地突破其管辖权的法律边界。上诉机构这种“抓大放小”的态度有利于WTO自身的发展,得到WTO成员方的...
本研究的目的有二:一是针对WTO争端解决的专家组报告与上诉机构报告所体现的证明责任原则及规则进行归纳。二是在归纳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提出相应的举证准备的策略分析。为达成上述目的,本研究采取的研究方法为案例研究。研究对象为WTO争端解决的专家组报告与上诉机构报告中,内容与举证责任较有关系的案件报告。本研究的主体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举证责任原则的发展;第二部分探讨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倒置,即...
WTO各成员及学者们针对补偿规则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建议,除了一些合理性和实用性不强的建议外,总体上试图强化WTO的责任制度。但这些建议中只有个别建议可能被接受。其他建议虽具有法律逻辑上的合理性,但至少暂时恐难为WTO成员特别是贸易大国所接受。争端解决规则的完善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这些强化WTO责任制度的建议能否被接受,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贸易大国愿意在多大程度上推进贸易的自由化。
条约的直接效力,即直接援引可能性与直接适用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私人能够直接在国内法院援引条约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后者指的则是条约规定无需国内履行立法即可自动成为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2005年,韩国大法院在《全罗北道学校伙食条例再议决无效确认案》的判决中认为:地方议会通过的条例因违反WTO协定而无效,而此判决就WTO协定是否在韩国法院具有直接效力的问题引起广泛争论。
WTO透明度原则研究     WTO  透明度原则  信息公开  可预见性       2014/4/9
透明度原则在国际、地区以及国内法律制度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在GATT/WTO体制中,该原则已与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提并论。GATT第10条的规定是对透明度原则的明确表述;WTO的若干协定也在透明度方面为缔约方创设了义务。然而,WTO中DSU的一些规定却无助于争端解决程序透明度的提高。但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对一些案件的审理,将透明度原则视为国际经济法的理性基础和确保WTO创设之国际经...
舆论分析,从目前所掌握的情况,要否决欧盟委员会的投票决定是不可能了。如果真的出现上述情况,该如何看待? 韩立余:只要这一结果建立在程序合法、理由正当、条件满足的基础上,欧盟作出这一裁决没有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欧盟是否滥用了这一权利,违反了反倾销调查程序。 反倾销措施是国内产业保护措施。进口产品倾销、国内产业受损,进口产品倾销与国内产业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税措施的条件。经验...
2012年10月18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发布报告。这是涉及中国案件的第21份报告。[1]这些报告不仅对中国与美国和欧盟等其他WTO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做出了裁判,而且向我们展现了一系列精彩的法律分析。例如,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电子支付服务(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EPS)是否属...
国际经济行政法是经济全球化时代下国际法与经济行政法交叉的产物。国际经济行政法是调整跨国经济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原则的总和。作为一种探索,本文主要通过对国际经济行政法的涵义界定、特征描述,在中国尝试构建起一个较为完整的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以期为成长中的国际经济行政法的法学研究/实践运行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研究探索了国际经济行政法律制度的利益平衡功能。
2010年上半年的“谷歌事件”,使互联网国内管理措施在WTO法上的地位成为一个亟待澄清的问题。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涉及服务贸易国内管理措施的主要条款来看,我国有关措施应属GATS序言和第6条等明文承认的各成员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而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法规的行为;对这些管理措施违反WTO法的指责难以成立。中国政府应当在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认真研究...
美国政府于2009年9月宣布对中国输入美国的轮胎采取特殊保障措施,该措施的实施引起中国政府异议,将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应当说,中国政府将这一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特殊规则的实施争议交予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其法律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是鉴于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以往处理案件的做法,中方澄清相关法律规则的意图恐怕很难实现。
2012年1月1日起,航空业正式被纳入欧盟ETS体系,所有航空公司都必须取得其机队的碳排放额度,否则将被处以每排放额100欧元罚款,并在第二年补足差额。该体系适用于所有欧盟及非欧盟承运人的客货运航班。不仅包括欧盟机场之间的航班,颇有争议的是,还包括起落点在欧盟境内(包括冰岛和挪威)机场的欧盟与欧盟外机场之间的航班。
随着我国加入WTO,面对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各国普遍提高农业补贴水平、调整补贴结构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农业补贴政策进行梳理,借鉴相关国家经验,制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WTO相关规定的农业补贴制度。
2009年8月13日,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公布了“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 [2]的裁定报告,尽管中美双方各有输赢点,但总体上是偏向支持美国的立场,认为中国限制外国音响出版物进入中国市场是违反GATS的规定和中国入世承诺的。同时否定了中国援用GATT第20条(a)“公共道德”例外辩护。本文将对该案中专家组有关第GATT第20条分析的法律问题做一评述,旨在为中国今后适当...
作为判例的WTO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虽然不具有判例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是具有事实上的判例效力,对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参照、指导作用。判例在WTO争端解决中具有修复性功能、补充性功能、回应性功能,通过WTO判例可以实现公正、效率、民主、法治价值。当前,我国必须在观念、制度、教育、人才等方面着手准备,以适应参与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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