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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8 共查到行政文书 叶某相关记录8条 . 查询时间(0.171 秒)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红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召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向国。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峰。再审申请人叶红斌因诉广东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素成,女,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凤朝,该市市长。再审申请人叶素成因诉成都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终13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争等人申请再审称,张争等人的《摆地摊许可证申请书》明确指向三林镇政府,三林镇政府明知张争等人的申请属行政许可申请,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仅出具了《简复告知书》,与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指导意见相悖。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亦存在错误,侵害张争等人合法权益。张争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再审申请人叶靳、靳秋华、叶晔(以下简称叶靳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13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叶靳等三人以评估报告存在多处错误且送达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朝阳区政府作出的朝政房征补字(2018)37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
上诉人张争、叶红、黄晓婷、王霞敏、王玉亭、赵燕萍、殷民芳、金海斌、陆国林、陆伯明(以下简称“张争等十人”)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行初8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张争等十人及案外人陈某某、王某某、梅某某、徐某某、周某某(以下简称“陈某某等五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
上诉人张争等十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举报是为了获取行政机关允诺的举报奖励,对法定职责机关处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上人与答复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未经审查即作出答复,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浦东监管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依法履职。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被上诉...
再审申请人叶丁因诉被申请人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2016)湘行终6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汤清叶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汕头市政府)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440-5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调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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