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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欧盟共发起反补贴调查61起,亚洲国家和地区是欧盟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2010年4月17日,欧盟对华发起首例反补贴调查。欧盟对华两起反补贴调查所涉产品都同时遭到了欧盟的其他贸易救济调查。在欧盟对华两起反补贴调查案中,我国的优惠贷款、所得税、间接税及进口关税、政府拨款、政府低价提供货物和服务以及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六类项目都遭到了指控。
出口补贴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法律要件:第一,满足《反补贴协定》第1条的补贴要件(财政资助与授予利益);第二,满足《反补贴协定》第3.1(a)条项下的出口补贴要件。本文对《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优惠政策(送审稿)》的相关优惠措施进行了分析,指出该优惠政策第3条、第17条构成《反补贴协定》第3.1(a)条的出口补贴。此外,优惠政策第10条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措施以及第15条关于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措施,在相关事实...
“全球行政法”的思路渗透到WTO食品安全争端解决实践之中。不仅DSS日益重视程序性方法、双边协商和非政府渠道;SPS委员会更作为“全球行政法的引擎”提供了解决食品安全争端的专家治理路径。但实践表明,“全球行政法”思路非能充分确保食品安全规制的负责性、扩大参与和理性决策。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值得坚持,全球行政法思路或可批判性地吸收,公平性需要保障。我国应采用多元化策略应对食品安全争端。
在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满后(后2012时代)国际社会需要达成一个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协定。而WTO发达成员在其国内层面实施和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措施将对该多边协定走向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文详细介绍了WTO主要发达成员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法律措施和经济刺激政策,包括碳税和能源税,碳排放交易制度,边境调整措施。
近年来,频繁爆发的极端天气使得气候变化不再只是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成为牵动所有国家领导人眼球的热点问题。但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并没有产生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气候框架公约,在这种情形下,各个经济实体为缓解气候变化给自身带来的贸易方面的负面影响,开始纷纷以环保为由采取新的贸易限制措施,一时间国际贸易领域中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不断抬头。客观地讲,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并不冲突,相反,二者可...
主权基金在最近几年中备受关注,各国对这些国家主权基金的巨大规模、运行透明度、对金融市场的潜在干扰以及政治因素对其管理的影响都存在疑虑。作为中国主权基金代表的汇金公司便是关注的焦点之一。就国际法层面而言,可以借助WTO体系对主权基金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同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WTO体系可以促使中国主权基金沿着市场化的方向前进,这也符合中国金融改革自身的目标。
针对美国相关人士提出欲将人民币汇率制度提交WTO申诉解决,国内众多学者认为人民币汇率问题应专属IMF管辖,WTO对此无管辖权。本文立足于WTO相关规则,结合人民币汇率的法律属性,分析认定WTO对此行使管辖权并无障碍;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实体法的角度驳斥了美国相关利益集团提出的人民币汇率构成出口补贴的指责,并对美国可能提及的“非违法之诉”进行法律探析。
专向性是《SCM协定》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不仅决定了某一补贴措施是否属于《SCM协定》调整范围,也是一成员能否对该补贴措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先决条件。作者在介绍《SCM协定》中的补贴专向性的界定、分类和判定等问题之后,进而结合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例及多哈回合谈判中的提案对补贴专向性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概念和问题进行探讨,最后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补贴专向性规定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迄今为止,案例法尚未完全揭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立法目的。本文通过考察专家组在欧共体大飞机案中对“受益人”、“利益”、“运用补贴”、“造成损害”等关键概念的处理,提出依照本案专家组的理解,《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目的在于严格规制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补贴,即使补贴和损害间只存在微弱的因果关系。
情势变更法理的实质是为了保障合同或者条约履行中的实质公平。在民法和国际法领域都有针对特殊情形根据情势变更法理做出特殊规定的实例。WTO一般保障措施(SG)是WTO多边贸易协定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但是SG不足以应对农产品贸易的特殊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贸易领域的实质公平。WTO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SSG)和WTO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SSM)都是针对农产品贸易的特殊情况,根据情势变更法理做出的特殊安排,但是二...
2010年上半年的“谷歌事件”,使互联网国内管理措施在WTO法上的地位成为一个亟待澄清的问题。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涉及服务贸易国内管理措施的主要条款来看,我国有关措施应属GATS序言和第6条等明文承认的各成员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而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法规的行为;对这些管理措施违反WTO法的指责难以成立。中国政府应当在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认真研究...
研究WTO/DSM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和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分析WTO以往案例,阐述非违法之诉的本质和适用范围,美国若在WTO/DSM对人民币汇率争端提起违法之诉是滥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表现是不可行的。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本质从来就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哲学认识。此种认识上的差异深刻地影响到了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导致其呈现出明显折中的特征。因此,在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就必须注意到此种差异,注意到不同解释规则和解释方法适用于同一条款的不同效果。而就中国而言,则应特别注意不同解释路径的适用对于中国参与和解决与他国之间围绕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相关争端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美国政府于2009年9月宣布对中国输入美国的轮胎采取特殊保障措施,该措施的实施引起中国政府异议,将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应当说,中国政府将这一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特殊规则的实施争议交予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其法律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是鉴于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以往处理案件的做法,中方澄清相关法律规则的意图恐怕很难实现。
近年中美贸易纠纷有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的倾向,其中标志性的事件有日前轰动一时的“谷歌事件”和“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服务贸易因其在创造国民生产总值上快速增值的趋势,开始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伴随着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服务贸易的纠纷和争端也开始增多。探讨应对服务贸易纠纷的对策,对促进中国的服务贸易发展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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