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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3 共查到知识要闻 世界经济学 通知相关记录13条 . 查询时间(3.219 秒)
马克思主义学院、各教研部、中心、编辑部:2020年3月中下旬,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将在浙江舟山联合举办“浙江自贸之路”理论研讨会。请有参会意愿的老师下载附件并仔细查看要求,于12月25日前将参会论文发送至科研处邮箱:cqdxkyc@163.com。咨询电话:苗璐璐 68573017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为做好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2011年中期报告(以下简称“本期报告”)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很快,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逐年上升。企业债券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为企业改善融资结构、筹集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制定的《关于浙江省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申报工作有关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发展,便利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同时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配合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加外汇市场流动性,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目前该制度已成为外汇市场重要的基础制度之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扬和鼓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及金融机构优秀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中国统计学会国际 收支统计分会,结合2009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经验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发展,对《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各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外汇年检”)已经接近尾声,目前还有部分企业没有参加或者没有通过外汇年检,为推进外汇年检工作的开展,烦请按照以下要求协助企业办理外汇年检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并调整部分贸易信贷管理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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