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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部门法学 石某相关记录15条 . 查询时间(0.269 秒)
交付是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但本身并不影响动产质押合同的效力;在动产质物未交付情形下,质押合同仍能实现一定担保功能,其具有双重债法效力,权利人既有权主张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请求出质人在质物价值范围内承担"特定财产"上的担保责任。在动产质权设立问题上,一方面,宜认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共同占有质物时,如果质押财产特定化且不受出质人独力控制,宜认定当事人之间约...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题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不典型的附带型诉讼,现阶段检察机关是提起该类型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检察机关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同时满足《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
姓名具有符号特征,自然人本名以及本名之外与自身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称呼都属姓名权这一基本人格权的保护范畴;"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是判断"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标准,其包含了"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内涵。姓名兼具经济权益和精神性利益,故自然人死后其姓名利益仍应受法律保护。自然人行使姓名权,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尊重自然人的选择权,并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序良俗作为考量标准,对此予以个案把握。其中,姓氏选择应当尊...
违约金调减规则的价值基础在于实现实质公平,民法典合同编所采纳的立法表述更突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存在较大解释空间。为凸显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发挥违约金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履约的功能,宜从解释论视角对违约金调减规则的适用做相应限制:其一,从实质立场来理解违约金的内涵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宜将违约方事先的赔偿许诺等尽可能认定为单方允诺之债;其二,违约金调减规则的适用不能依职权启动,且原则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根植于中国民法学几十年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较好地吸收了理论研究成果,较《侵权责任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使得民法典的侵权法规范在保持法律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了妥当的立法回应。在立法技术上,其表述用词更为准确、语序更为通顺,多处细微修改彰显了精湛的立法技术。在立法理念上,一方面,扩大责任主体范围等立法修改贯彻了强化受害人权利救济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
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产生合同效力,但其不能有效设立抵押权的结论不适用于"房地一体"主义的情形。传统民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认为保证人必须以不特定财产提供保证担保,导致担保分类欠缺"特定财产+无优先受偿权"这一债权担保类型,造成体系的不周延,有违私法自治精神,且于法无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保证合同内涵的界定,为担保人可以就特定财产提供保证担保这一"特定财产保证论"的解释结论提...
就个人用工责任制度,将总则编与各分编合稿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1192条对接受劳务一方所承担的替代责任、对内保护责任进行了规定,综合了《侵权责任法》第35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1条的相关立场。较现行制度而言,《民法典草案》这一条文最大的进步之处,在于明确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替代责任后享有的内部追偿权,有望消除理论界与实务界就该问题所产生的分歧。同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自己权益受损...
公司越权担保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有效决议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担保权利能力并非来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性规则宜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经营层侵犯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从根源上决定公司担保相对人对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否则可认定担保相对人主观恶意,不满足适用...
<正>[主持人按语]2019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就总则编与各分编合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就物权编而言,其大部分内容虽然脱胎于现行《物权法》,但也存在一些新的亮点,比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居住权制度、吸收农村土地改革经验,在担保物权制度上做出了一定体系化努力。就此,《法治研究》编辑部在数个小型学术研讨会的基础上,组织参会学者进行本组笔谈,并邀请...
司法实务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这一违约金调减规则过于僵化,未能充分彰显违约金的惩罚功能,与尊重私法自治这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悖,且可能加剧违约现象的发生,有损诚信营商环境的构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宜将商事合同排除在违约金调减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应尊重当事人事先放弃违约金调减请求权的合意,且不宜将其纳入法院释明的范畴,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应当由主张适用违约金调减规则一方提供违约金约定明...
学界就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始终存在激烈争论。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与主体能力的本质相冲突、将贬低人的主体地位、有违伦理道德等所谓的法理障碍,且在立法方案的设计上具有现行可行性,可通过类比公司注册资本设立强制保险赔偿金,作为建构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责任财产基础,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法律难题在现行法框架内尚能解决的情况下,肯...
2018年在中国民法学历史上是极为重要的一年,民法典分则立法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2018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民法典分编征求意见稿,2018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确定了未来民法典除总则编外,各分编将由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构成,其中更多还原……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延续《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确立的公平责任规则是对公平价值理念的贯彻,但其不宜被认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而应属于损失分担规则。通过对2008—2018年间法院二审判决书的梳理,可知法院多采纳"公平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司法实务对公平责任规则的适用存在将其与公平原则和责任减免事由混淆,错误地将其适用于合同法领域或无过错侵权领域,以及将其等价为人道补偿等诸多问题。其中,将公...
买卖型担保协议这一非典型担保方式在性质上属债权担保,满足附生效条件买卖合同的认定要件,属于以特定财产提供保证担保的表现方式,原则上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生效。未来民法典宜废弃现行司法解释否认双方当事人具有“买卖合意”的立场,肯定债权人既可“要求担保人履行买卖合同”亦可“通过强制拍卖、变卖担保物以实现担保权”。买卖型担保协议与流担保条款因是否直接导致担保物所有权转移而有所区别,但本质上均可归入事先...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在担保物权制度上虽有体系化的努力,但显然不足以实现法典化的价值。在我国未来七编制结构的民法典中,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将同时承载担保制度体系化的功能,宜在担保物权制度一般规定中同时涵盖债权担保的共通规则。担保物权制度体系化构建应通过完善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章节的“一般规定”得以实现:其一,明确规定担保人有权以特定财产提供保证的有限财产保证制度,以弥补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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