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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管理医疗损害鉴定,是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对医疗行为科学、公正的评判,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高级法学教育中心 我国的民法典草案将提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是一部由专家参与起草并吸收大量学者意见的法律草案。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重要的支柱,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将首先对高校的教学、科研产生重大的影响。为了使高校民法教学能尽早与民法典的内容接轨,为民法典的普及和实施奠定教学、科研基础,同时也为高校民法教师与学术带头人之间提供一个对话和学术交流平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
[1997年6月23日法(1997)139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关于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7年6月17日第912次会议讨论决定...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决定》第一项提到:“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
(1997年1月9日)中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节录):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几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办理。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管辖权不明的案件,由争议双方的上级公安机关办理。
[1985年7月15日〔1985〕国安发(六)15号]广东、江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安全厅,广州、南京、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广东、江苏、浙江三省的省会所在城市不设立国家安全机构,这三个省的国家安全厅承办的间谍特务案件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认为构成犯罪,需要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直接送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可向市中级人...
[1991年12月20日法(研)发(199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了配合刑事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今后,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如当事人原无工作单位,可抄送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1991年12月20日 ...
[1997年8月21日高检会(19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厅(局):  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成一批看守所,依法收押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实行法律监...
(高检发控字〔1994〕18号)*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2日)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为了正确执行国家赔偿法,切实做好刑事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第八届检察委员...
(1987年3月26日法(研)通〈1987〉1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法研字第23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在1983年8月16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判外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曾根据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的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这段期间,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
(1983年8月16日)被下一文件撤销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在最近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有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提出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及时就地惩处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经共同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
[1991年6月6日法(刑一)发(1991)18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及时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关于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
[1983年9月7日(83)法研字第16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报送死刑复核案件作如下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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