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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在中国法律实践中分量之重与其法学学科地位之轻,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近现代法学中的“权力”是中西、中日法文化交流互动的成果。梁启超相关的系统论述是权力一词在中文法学扎根的标志。权力起源于经济发展得以形成剩余产品后统治组织从中提取的公共部分,但权力的来源则因时代和政体的不同而异。权力的实质是表面上的公共利益和直接对应的公共机关财产。有必要采用权力识别实质标准将权力与权利严格区分开来。权力概念须符合中...
利用网络评价系统作出交易差评的法律本质是虚拟公共空间中的个人言论,凸显了评价人的言论自由利益与被评价人的名誉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因而应处于侵权法的规制之下。差评只有在侵害相对人名誉权时才应当被删除,而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又取决于差评是否具有违法性。基于言论自由,通常情况下的差评都是合法的,仅当出现特定事由时,差评才具有违法性。差评违法事由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绝对违法事由,包括侵害网络基本安全秩序和虚...
中国传统城市治理范式的特征是理性官僚制治理、组织化治理和管理型的法律治理。传统城市治理的根本思路就是去复杂化。随着中国深入融入全球生产链,中国的城市也日益分化成超大规模城市与中小城市两种类型。中国超大规模城市治理的挑战同时呈现出社会的个体化趋势和功能分化趋势。个体选择可能性的增多及其偏离效应的放大,既带来创新效应,同时也导致了治理风险和秩序隐患。中国超大规模城市治理必须同时兼顾社会安定与创新两个要...
《巴黎协定》生效后,国家自主贡献机制赋予我国履行温室气体强制自主减排的国际义务,并可通过国内法机制予以实现。我国控制温室气体采取与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的规制模式。在温室气体控制专门性立法缺位的情况下,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确立其法律地位、成为其法律依据,在具体政策实践中,着力于能源结构调整的节能减排机制成为协同控制温室气体的基本形态。但节能减排规制体系局限于能源生产和消费环节,...
明确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是对国家干预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前提。要准确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需对法律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和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作出区分。前者主要由立法界定,后者主要通过解释确定。国家通过立法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先要确定基本权利的核心,并围绕基本权利的核心形成保护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履行基本权利保障义务的可能性;针对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宜采狭窄的界定思路,并对保护范围的...
在我国现行法下,存在着大量的行政法创设民事权益的现象。这一现象可以用分配行政的观念来理解:行政的现代性(利害关系错综复杂)要求,以公共性为媒介的利害分配需通盘权衡;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使这种通盘权衡具备了广泛的现实性。例如,矿业权等用益物权是在分配自然资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是在分配智力成果,排污权是在分配环境容量。由此可以发现,公法私法二元论已经不足以理解我国现行法,甚至...
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立法工程。
值班律师制度促进和完善了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和认罪认罚制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司法机关的非法侵害。本文从值班律师制度由来和价值出发,指出出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遵循立法原意,回应实践需求,解释成效显著,应充分肯定。在法律和实践的矛盾中,需体谅解释者的难处,慎重判断是否违反立法原意。但就回避程序的相关解释突破法律规定,且可能妨碍程序公正和法庭中立,执行时应注意防止弊端且应进一步完善程序规范;确认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以及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资格有现实意义,但与立法不协调,且解释自身有矛盾,考虑实践需要应区别情...
贵州警察学院法律系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1978年贵州省政法干部学校设立法律专业,1980年开始招生,是贵州省内最早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之一。
《东南法学》是由东南大学法学院于2008年创办的连续性学术出版物,每年两辑,分为春季卷和秋季卷。本刊被中国知网(CNKI)、北大法宝、维普数据库、超星期刊数据库、中国集刊网等知名数据平台全文收录,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
人工智能在我国的大规模部署带来了歧视数字化的法律风险。个体层面由内隐偏见驱动的无意识歧视和社会层面由结构性不平等驱动的系统性歧视,或影响人工智能的开发设计,或干预数据生成、采集和利用,在问题建构、数据理解、特征选择等环节将偏见和结构性不平等嵌入人工智能,诱导其输出歧视性结果。面对数字时代更加隐蔽且广泛的歧视,我国基于责任规则、信息约束和平权行动构建的既有禁止歧视法律体系陷入归责不能、约束失效等困境...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法治精神强调对法治的尊崇和敬畏,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的精神动力。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危险是客观归责论的第一个判断规则,其进行规范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没有制造危险的行为方式的可罚性,所以应当坚持事前观察的视角,而且立足于一个审慎的一般人的视角,也要考虑行为人的特殊认知。如果行为人具备了特殊认知,他就预见到了因果流程的发展,客观上支配着因果流程,他的行为制造了法所不能够容忍的危险。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它们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要服务...
司法机关行使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侦察、检察、审判权,肩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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