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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租佃关系”时,除“租制”“租额”等问题外,还有一个经常被提及的问题——“减租”。但是学界对于减租的具体研究,主要集中在官方的减租规定上,而对于民间原有的减租习俗研究不够。本研究首先从清代减租规定的前后变化入手,切入对于减租习俗的理解。随后利用清代巴县诉讼档案中与减租相关的案例,探讨租佃契约中对“减租”习俗的规定,指出“如年欠丰,照市纳租”的重要性。并以巴县档案中涉及减租的具体...
我国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足甚至是缺失。违规违法使用科研经费的事件被多次曝光,反腐倡廉将多年积压的科研资源配置理念及经费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认清科研经费属于“项目制”资金的本质是建构科学合理的科研经费管理法律制度的前提。同时应当将“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贯穿于科研经费管理法律制度之中,以科研项目设立机构、科研项目监督机构以及课题组三者的权利义务配置来建构具体的法律制度。
政府主导下的“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社会参与”构成了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推动了我国法律援助从无到有的跨越式发展。然而,实证研究显示,该模式还存在明显不足:单纯依靠财政投入增加无法突破公共服务的成本限制;法律服务市场逐利性与法律援助公益性的矛盾使律师免费法律服务的资源输入方式具有不可持续性;政府对法律援助大包大揽,导致了法律援助行政效率低下、供给结构失衡、社会参与不足。以上缺陷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始终无法...
受资料限制,以往学界对西周时代王畿之外的邦国法秩序知之甚少。近期公布的山东、山西、湖北出土之金文资料,为探讨相关问题提供了线索。将这些铭文信息连缀起来可发现,周人在邦国法秩序构建中恪守其“收放界限”,并未将自己的法度全面移植,而是各依其便,甚至主动学习土著部族的制度。与之相应的是,王朝的司法力量会积极参与到邦国的法秩序构建中。当邦国内部秩序被破坏或出现不稳定迹象时,周王或者体现周王权力的执政大臣会...
中国古代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方面,以先皇祖训为内容的“祖制”发挥着重要作用。祖制作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调整范围涉及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朝廷运行机制、重大事件决策、重要职官任免、朝贡外交等。祖制主要通过由皇帝主持的“祖制驳议”机制来实施。在规范形式上,祖制多以诏令、上谕等先例、惯例的方式存在,较多保留春秋以前非法典化、非公开化的法律神秘主义特征。祖制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其与普通律令既有分...
本文从史料、技术与范式三个层面对科学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应如何展开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忽略史料与"历史真相"之间的界限,关注法律/司法制度的理论阐释、缺乏法律/司法的技术分析,范式方法论意识的薄弱是当下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用西方现代法律人类学的相关理论知识,不仅有利于理解当下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的实质,还可为思考科学的法律史研究如何展开提供指引。
中国法律史学处于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对于历史的实用态度使人们忽视了中国法律史学困境的多元性。从知识运行的角度来说,中国法律史知识在生产、传播以及接受层面均存在问题。在知识生产阶段,中国法律史知识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在知识传播阶段,中国法律史对现代法学的借鉴意义被漠视;在知识接受阶段,各个主体或只愿做被动的接受者,或被视为只能是被动的接受者。想要解决中国法律史学的困境,首先应该采取传统与多元相结合...
当下中国法律史学面临着逐渐被边缘化的困境和命运,研究方法的创新成为其通向"不失体面"的未来的关键通道。本文认为,当下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需注意以下几点:抛弃"辉格论",关注"语境论";谨慎"教义法学",注重"社科法学";淡化"史学化",倡导"法学化"。
就学科定位而言,中国法律史是一门兼有历史学和法学双重属性的人文社会科学,承担着再现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揭示法的中国历史的双重使命,前者主要由历史学的中国法律史来承担;后者则更多由法学的中国法律史承担。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面临着如下几项主要任务:重绘传统中国的法律版图,再现法律在传统中国国家及社会治理中的真实地位;在史料的搜集和运用上下功夫,使研究建立在扎实的史料基础之上;在自主理论的引导下提出好的议题...
“直诉”源流通说辨正     直诉  审级  周礼  楚简       2016/11/15
"直诉"一词系近代以来的法史学研究术语.目前,"直诉"源流之通说认为,"直诉"源于西周的"路鼓"、"肺石",成型于南北朝的登闻鼓制.通过考辨可知,《周礼》所载"路鼓"与"肺石"、秦汉至南北朝以前的上书、登闻鼓,均非司法意义上的"直诉",通说关于"直诉"源流的认识不确.此通说形成的原因在于:《周礼》立于官学后,时人多奉《周礼》为理想制度,将"登闻鼓"、"八议"等制比附《周礼》,出现了"法律《周礼》化...
近三十年乃至自近代一百五十余年来,中国的法学研究主要处于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之下。对于中国而言,全球化依旧是现代化的继续,由此,“中国———全球”二元结构分析模式并不能获得比“传统———现代”二元结构分析模式更多的正当性。中国法学研究中不存在“知识遮蔽实践”的问题,新保守主义对于现代化范式支配下的中国法学研究处于一种“知识遮蔽实践”的判断是难以成立的,这是由于新保守主义有关“中国理想法律图景”的承...
学界在谈论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国兴起的原因之时,多将其归咎于国外法律文化研究的引入,这固不错,但笔者以为,恐怕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现实需求使然;本文的论述试图表明:法律文化研究在我国的出现,是基于特定“社会居所”的现实欲求和历史思索以及学术共同体内部渴望打破旧有研究格局的需要等多重诱因作用的结果,国外法律文化研究的传入,某种意义上仅仅是开放了法学界希望从更为广阔的角度来理解和解说法律实...
论人的联合与双向承认法权     抗争  对抗       2017/3/21
人的共存的可能性以各自自由的可能性为前提,自由的自我限制以彼此自由的可能性为依据;自由的可能性存在于此种共存,并且只有在此共存中才能获得各自的现实化。假如此说不虚,那么,承接这种可能性并且将它现实化的,正是作为最高权力的法,或者说法权。从而,共存的秩序径转为生活的规度,生活本身在此安身并安神。其间转折在于,藉此法权安排,如费希特所言,人的联合得以实现,而迄今为止人类共存以及大家对于共存本身之巨细萦...
由于人们对文化含义的多种理解,导致法学理论中关于法律文化一词的不统一。这种情况既是法律文化问题复杂性的表现,也是人们对法律文化内涵理解的偏狭所致。此文从文化现象的多维性出发,探讨了认识法律文化概念的方法应该建立在超越法律文化这一对象性的背景下进行。如此,法律文化就不仅仅只是一种制度、学说和心理的表现,更重要的它还是一种认识问题的立场和方法。
西方的自然法学是西方存续时间最长、影响力最大、从而也是最具生命力的一种法学思潮。西方的自然法学为什么具有如此强的生命力呢?其真谛何在?我们认为这就是因为他们能从人类乃至于整个世界事物的本性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现象,努力探索法律的客观基础或人性基础。因而就使他们能站在哲学的高度认识和把握法律现象,把法律看成是使人的行为符合人性的一种努力。这使他们形成的法观念,即自然法观念具有其它学派所无法比拟的深刻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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