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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和大陆都于近期先后完成了新一轮的保险法修改,虽然修改后的两岸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方面的规范更显趋同化,但不少制度和规则仍保留了各自程度不同的差异。本文选取了保险利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告知义务与合同解除权、年龄误报的法律后果、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重复保险的处理方法等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试图揭示两岸立法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的不同坐标定位及将来可相互借鉴和融...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探析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中介 解决机制
2010/6/29
随着我国保险业高速增长,保险合同纠纷大量涌现。保险合同纠纷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保险展业不规范,保险公司经 营管理不成熟,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客户对保险合同不了解,保险法制不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等。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对策包括:加强保险代理人 教育 和管理,改善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服务,推行保险条款的通 俗化和标准化,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和行业自律,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立法比较与启示
财产保险合同 立法比较 合同转让
2010/6/29
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是否当然转让,有“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旧《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从“属人主义”,新《保险法》则从“从物主义”。本文则认为,属人特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固有特性,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抛弃。保险立法单纯强调“属人主义”不利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而单纯强调“从物主义”对保险人也有失公平。我国新《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修改并没有彻底否定财产保险...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新保险法中涉及保险合同修改条文加以分析,以便准确的理解与适用。
人寿保险合同可保利益的特点及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寿保险合同 可保利益 保险金额
2010/6/29
购买寿险保单是投保人的一项投资行为,由于寿险保单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因此通过购买寿险进行投资的做法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种限制是通过寿险合同对可保利益的要求体现出来的。但寿险合同的可转让性衍生出可保利益在寿险保单中的另一个特点,即在被保险人死亡时,领取死亡保险金的人不需要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关系。寿险保单是给付性的定值保单,除投资型寿险,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领取的死亡保险金就是寿险保单的保险金...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体系
财产保险合同 当事人 义务 责任体系
2010/6/29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2条和第10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两方——保险人和投保人。
论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
保险合同 条款解释
2010/6/29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而载明于保险合同或者并入保险合同而作为其内容的、用以明确当事人相互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保险合同的条款,构成保险人承保风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享受利益的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在形式上有一部分属于当事人议定的条款,如当事人、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条款;另一部分则不由当事人议定而有保险人事先拟就供投保人选择确定的条款,常被称之为保险条款。保...
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兼论新《保险法》第三十条之修订价值
新保险法 保险条款 解释原则 修订价值
2010/6/28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
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关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主体的法律制度适用《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但关于保险利益的法律制度则出自《保险法》的一般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与现实经济交易之间产生了严重的脱节现象。新近修订的《保险法》因为对保险利益在时间效力上的重构而可望对现实海上货物保险的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浅析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条款创新方向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 条款创新
2010/6/28
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而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开发才是其健康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讲,产品开发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根本,也是业务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保险合同设计又是产品开发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本文分析了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需要改进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创新方向。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合同 会计处理 保险业
2010/6/25
2010年3月5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首度公布了在新、旧会计准则下的保费收入。按旧准则来计算,1月份太保寿险、产险保费收入分别实现103亿元、66亿元,同比增速分别达到47.1%、57.1%。按照新会计准则计算,由于根据有关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进行了调整处理,太保寿险的保费收入则“缩水”为89亿元,产险数据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