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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6 共查到理论经济学 财产保险合同相关记录6条 . 查询时间(0.389 秒)
以存货项目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多角度剖析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偿与存货一同损失的增值税问题,从国家立法层面、保险合同层面、实际操作层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即完善增值税赔偿的立法、保险公司投保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双方组建精通相关业务的人员团队、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增值税赔偿问题,以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保险法课件第五章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当事人(投保方)向另一方当事人(保险方)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投保方经济损失,或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方支付保险金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财产保险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交付保险费的一方叫投保方,接受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损失或支付保险金的一方叫保险方。财产保险合同的方式很多,按照不同...
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是否当然转让,有“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旧《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从“属人主义”,新《保险法》从“从物主义”。本文则认为,属人特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固有特性,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抛弃。我国新《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修改并没有彻底否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属人特性,而是对“从物主义”和“属人主义”进行了结合与折衷,以实现同时保护保险人和受...
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是否当然转让,有“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旧《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从“属人主义”,新《保险法》则从“从物主义”。本文则认为,属人特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固有特性,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抛弃。保险立法单纯强调“属人主义”不利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而单纯强调“从物主义”对保险人也有失公平。我国新《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修改并没有彻底否定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2条和第10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两方——保险人和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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