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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有关精神,提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市医保局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 个人账户使用
2021/8/1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有关精神,增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现就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