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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反补贴相关记录20条 . 查询时间(0.124 秒)
反补贴条例》是我国在刚入世时为符合WTO 的要求而匆忙制定的,条例与WTO 法的表面一致并不能掩盖实践中逐渐暴露的具体问题。随着我国参与WTO 体制的实践的推进和对WTO 法理解的深化,在距离上一次《反补贴条例》修订的十年之后再进行修改与补充正当其时。我国《反补贴条例》的修订应当贯彻公平贸易的基本原则;把握我国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集中暴露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学习欧美反补贴立法中的先进制度;从多哈回合...
2007年,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政策逆转,引起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巨大震动,美国进口商也坐立不安。中国政府也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双边交涉纷至沓来。另外,中国出口企业、美国进口商就美国的反补贴法能否适用于中国?同时适用AD和CVD是否存在“双重计算”或“双重救济”等问题,在美国法院对商务部发起了诉讼。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在WTO也对美国适用反补贴法所涉及的双重计算等一些法律问题也提起了争端解决...
美国是案例法国家,1986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对乔治城钢铁案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和美国商务部具有拘束力,是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NME”)不适用其反补贴(CVD)法的长期法律准则,也是美国商务部的基本政策。然而,此后美国从产业、到国会都一直在鼓噪、推动在不改变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适用美国的反补贴法,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了WTO第143个成员。十年来,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了8项申诉,被诉23项,在78个争端解决中作为了第三方。[1]在8项申诉中,有2项涉及反补贴措施,[2]在23项被诉争端中,有11项涉及反补贴措施,[3]此外,还有1项争端已经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进入了磋商程序。[4]至于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的争端解决实践中,涉及到的反补贴争端则更多。从上述中国参与WT...
入世十年来,我国政府在适应WTO《补贴反补贴措施协议》,调整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国内的补贴措施依然是贸易摩擦的导火索。针对美欧等主要发达成员对我国施行反补贴措施,本文建议及时地调整和清理现有补贴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设置补贴措施出台之前的审查机制,并利用现有机制对出台补贴政策的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督。
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欧盟共发起反补贴调查61起,亚洲国家和地区是欧盟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2010年4月17日,欧盟对华发起首例反补贴调查。欧盟对华两起反补贴调查所涉产品都同时遭到了欧盟的其他贸易救济调查。在欧盟对华两起反补贴调查案中,我国的优惠贷款、所得税、间接税及进口关税、政府拨款、政府低价提供货物和服务以及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六类项目都遭到了指控。
专向性是《SCM协定》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不仅决定了某一补贴措施是否属于《SCM协定》调整范围,也是一成员能否对该补贴措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先决条件。作者在介绍《SCM协定》中的补贴专向性的界定、分类和判定等问题之后,进而结合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例及多哈回合谈判中的提案对补贴专向性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概念和问题进行探讨,最后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补贴专向性规定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迄今为止,案例法尚未完全揭示《补贴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立法目的。本文通过考察专家组在欧共体大飞机案中对“受益人”、“利益”、“运用补贴”、“造成损害”等关键概念的处理,提出依照本案专家组的理解,《补贴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目的在于严格规制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补贴,即使补贴和损害间只存在微弱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一向是美、欧狙击中国产品的利器,比如世贸组织秘书处在2007年的报告中指出,中国仍然是受到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国家。对反倾销,西方国家的一般做法是:(1)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在单一的反倾销调查中大量和随机使用替代国,从而十分容易认定我国出口产品存在倾销;(2)一般允许我国涉案企业申请个别待遇(欧盟)或单独税率(美国);(3)一般对中国出口产品不进行反补贴调查。 然而,在反倾销的基础...
对华实施“双轨制反补贴措施”是美国实施以WTO规则为基础的对华贸易政策的法律工具,是美国强化监督中国履行补贴领域“最困难义务”的重要措施。美国政府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指控中国的禁止性补贴,而美国产业界利用反补贴税法指控中国的可诉性补贴,双轨各司其职,对中国的补贴政策形成了巨大压力。中国应当采用“权利对抗权利”、深入研究美国反补贴税法的判例与条款及调整补贴政策等方式,积极主动应对美国的“双轨制反补...
加拿大反补贴法的渊源主要有《特别进口措施法》、《特别进口措施法实施细则》、《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规则》,其实施机构为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加拿大对我国共发起了八起反补贴调查,对这些反补贴调查案例进行分析有助于全面了解加拿大反补贴法律制度。今后我国可能将面临加拿大更多的反补贴调查。因此,对我国在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中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出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对...
WTO《补贴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7条和第15.8条为反补贴调查中实质损害威胁的认定规定了高的证据标准、比较短的时间界限、应该特别考虑的五个因素、应该考虑其他事实和情形、合理严格的审查标准和应特别慎重等关键要点。我国要重视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并积极利用实质损害威胁这一损害标准。
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适用反补贴税法违反司法判例制度,同时也缺乏国会立法授权。在中国进入WTO后过渡期、美国调整对华贸易政策之际,中国政府应当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纠正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税法之“不当做法”,捍卫我国在WTO体制下的正当贸易权益。
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版纸适用反补贴税法预示着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重大转变。在国会尚未立法明确授权的前提之下,商务部在衡量银行贷款利率是否构成补贴时使用“第三国信息”规则构成对《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下的救济权利的滥用;对铜版纸最终进行“双重征税”违反了美国在GATT第6条第5款下的义务。中国政府应当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纠正美方的“不当做法”。
在加拿大反补贴法中,补贴的认定由边境服务署负责,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由国际贸易法庭负责。根据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如果加拿大要针对他国政府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首先就须确定补贴的存在。《特别进口措施法》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不可诉补贴和专向性补贴。对不可诉补贴之外的专向性补贴,加拿大可继续下一步调查,以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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