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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1 共查到法学 李刚相关记录11条 . 查询时间(0.146 秒)
北京市牛栏山酒厂于1996年8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66912号“牛栏山”(外带圆圈)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6年8月27日,核定项目为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2002年5月28日,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于2012年12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
李刚:你因犯贪污罪一案,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刑终107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诉讼程序违法、证据收集程序及来源不合法,你不构成贪污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一、2007年1月29日,时任中建七局二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经理的你以支付材料款的名义审批通过本公司湾里庙贸易中心项目部出具的50万元付款申请单,并获取了公司财务据此开具的50万元转账支票。...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刚,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睢城镇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薛永,县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商务服务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张健,局长。再审申请人李刚因诉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政府、江...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刚,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滦南县。再审申请人李刚因诉滦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滦南县邮政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行终2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刚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属行政诉讼范围,...
张文生:你因李刚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79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刑终18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对被告人李刚量刑低于同案被告人刘向东,适用法律不当且归案时间晚,应予重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2014年8月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刚受人纠集与其他同案犯杨帆、王腾飞、李世超、梁小伟、仲伟凡、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男,1992年2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住峨山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峨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屈用福,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刚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琼梅、李静姝、李静雅、沈立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二0年三月二...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与被害人刘某1二人酒后发生口角纠纷时,李刚用拳头殴打刘某1面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李刚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本案是否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查,李刚与刘某1二人发生口角纠纷并互相抓扯,在刘某1打李刚之妻钟某某后,李刚即用一只手将刘某1的脖子夹住,另一只手朝刘某1的...
罪犯李刚,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二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李刚,副教授,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他的研究方向:国际法学、民商法学、法学方法论。在《政法论坛》、《法律科学》、《兰州大学学报》、《陕西师范大学学报》、《人文杂志》、《Revue Europeenne du Droit et de L’Economie》、《时代法学》、《行政与法》、《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陕西省西安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陕西省社会科学联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刚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二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晶、刘坤出庭履行职务。经本院通知,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腾敏出庭为上诉人李刚进行辩护,上诉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XX酒后至本区江镇路、东亭路西侧100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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