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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贵华:你为刘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对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刑终156号刑事裁定、(2019)冀04刑申9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刘斌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2014年以来,助业瑞信公司以投资企业能获得高利息为诱饵,利用光明办事处(光明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斌副教授(图)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刘斌 副教授 担保法
2021/3/17
刘斌,1986年6月生,河南滑县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是商法、金融私法、担保法。论文是信托收据的权利逻辑与规范完善,论担保法独立成编的立法技术与决断要素,民法典分则中人的担保之体系重构等。
刘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代表性论文有The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Corporate Governance,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风险社会下司法功能的政治约束与风险防范——一个政治解释的框架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苏芬,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农民,住仙居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仙居县看守所。
刘斌受贿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刘斌 受贿 减刑假释 刑事裁定书
2021/9/23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了(2014)杨刑初字第8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8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9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庭提请对...
赵新伟与刘斌、信阳市通达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信浉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赵新伟、信阳市通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24日作出(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30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