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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46-60 共查到法学 毛某相关记录100条 . 查询时间(0.154 秒)
再审申请人毛作成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贺州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6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毛志明,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28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志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毛志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高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毛渊印: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新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2002)新中刑申字第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申字第14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原审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你所提你没有对被害人毛某某实施伤害行为的...
针对毛洪梅及其辩护人所提毛红梅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卷的《到案经过》载明,毛洪梅虽于2015年9月30日主动投案,但其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一直否认自己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涉案赃款的去向始终未能如实供述,致被害人巨额损失无法挽回。原判据此认定毛洪梅不具有自首情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毛洪梅及其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
再审申请人毛爱英因与被申请人杨明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淑玲,女,1970年10月18日生。1992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95年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毕业;2008 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毕业。现就职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证据学、法律逻辑学、(法庭)法律语言学。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理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慧英,女,1953年2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魏杰,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毛慧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8)沪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慧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
原告毛德全、刘继清诉被告瓦房店市社会保障和人才事务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手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行政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作辉,被告瓦房店市社会保障和人才事务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许健...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于汉阳,男,194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毛秀英,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细河法院)。法定代表人:孟宪阳,系该法院院长。申诉人于汉阳、毛秀英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辽09委赔再1号决定书,以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毛东恒,男,1983年11月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博士(法学・课程甲种・早稻田大学),副教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了(2015)金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光毛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撤销前判对被告人时光毛缓刑六个月的判决,连同前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8年8月6日提出对罪犯时光毛减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0)徐刑初字第8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海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与前罪余刑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毛海东曾于2013年7月24日被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曾于2014年12月...
原审被告人陈勇,男,1989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彝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盐源县。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看守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龙武、毛古挖、陈勇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7)新71刑初19...
原审被告人陈勇,男,1989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彝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盐源县。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看守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龙武、毛古挖、陈勇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7)新71刑初19...
周明聪、周阿毛、徐美云:你们为周明聪犯走私废物罪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环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苏刑终字12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周明聪更换货物证据不足,周明聪是从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原裁判认定,被告人周明聪在浙江省温岭市经营废旧物资的回收、废五金进口及国内销售业务。2014年6月,被告人周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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