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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61-75 共查到法学 毛某相关记录100条 . 查询时间(0.183 秒)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来锋,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201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甘肃省瓜州县看守所,同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毛福吨,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壮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你因董强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哈刑二终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董强收受或授意他人收受了郭彦伟、武超、刘馥钱款;董强交待收受谢佩俊钱款的行为应认定自首;二审判决中增加了罚金判罚,违反“上诉不加刑”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对此案再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德,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小学文化,住本市。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15日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5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92.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毛宇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刘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利用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89.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刘明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明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关于毛宇提出没有贩卖毒品给刘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的上诉意见,审理认为,证人...
罪犯毛三元,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博士研究生,原系湖北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副厅级)。现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汉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毛三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
原告毛巧仙与被告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诗美公司)、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巧仙的委托代理人董世博、徐关寿,被告吉诗美公司、万事达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浩、叶剑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巧仙诉称:2013年1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毛维国,1964年1月生,山东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思政部主任,硕士生导师,山东省高校思想教育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农业历史与文化学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农事法研究会理事。1985年毕业于山东农业大学,1997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律师资格。先后承担《工商行政管理》、《税法实务》、《合同法》、《婚姻继承法》、《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课程的教学任务,现主要承担《合同法》、《婚姻继...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方明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兵的转委托代理人程旭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方明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12...
毛远松寻衅滋事罪一案     毛远松  寻衅滋事罪       2021/9/19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仁蓓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毛某及其辩护人沈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毛远明,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徐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认定毛远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21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毛远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出公司)诉被告梁超杰、毛雪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梁超杰在法定期限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2月7日裁定驳回。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傅坤、蔡美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超杰、毛雪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
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法定代表人汤瑞仁。委托代理人胡剑霞,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毛家湘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毛家湘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
原告德唐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XINGSHUZHAO,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陈静,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宁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倍荣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毛杰明。被告毛蓓蓉,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晶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12时许,在上海市宝山区某某路600号某KTV底楼大厅,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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