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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3 共查到新闻学与传播学 名誉权相关记录13条 . 查询时间(0.102 秒)
本文从新闻活动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方面,探讨新闻机构屡屡被诉、败诉这一现象的原因,证明在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实践中对新闻活动主体缺乏保护。通过对后果的阐释,使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回归正常合理法制、司法保护之中,在保护宪法所规定的两种权利——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批评权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的同时,通过两种权利的平衡,矫正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作为其主要的形式。侮辱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暴力侮辱,表现为对受害人施以暴力行为,使其受侮,如强制搜身等;二是语言侮辱,如用恶毒、下流、污秽的语言对他人进行漫骂、挖苦、讽刺;三是文字侮辱,即通过书写文字、图形等侮辱他人。诽谤分为两种,一是言语诽谤,即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虚假事实加以散布,败坏他人名声。
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客体     客体  名誉权  新闻传播       2009/10/24
什么是名誉新闻传播中的名誉侵权乃是新闻传播活动损害了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那么,什么是名誉?辞海上解释为:“名为令名,誉为美誉,有令名始获美誉,因谓令名曰名誉。”《布苹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名誉是“关于一个人品格或其他特点的共同的或一般的评价。”[1]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名誉是对特定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2]。这里的“特定人”包括公民与法人。
2003年10月1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二楼中法庭座无虚席。哈尔滨市公民李钟鸣、金顺涛诉黑龙江晨报社名誉侵权案引起了各方关注。包括全国记协《中华新闻报》在内的中央以及省内新闻单位纷纷前来采访。 一篇客观详实的报道何以引起一场名誉侵权官司?一起民事案为何如此牵动人心呢?这得从一起刑事案件说起。
2002 年12月18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对原中国足球队队员范志毅因上海《东方体育日报》登载他涉嫌赌球的报道,状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对范志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十多年来因体育新闻引发的官司中媒体少有的胜诉。审判中,法院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和先进的法律理念,在这起官司的胜败之间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判词中,有这样的内容:   “……其消息来源并非主观臆造,从文章的结构和内容...
名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之一。政府官员既有作为公民享受其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力的一面;又有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其行为又要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一面。我国现有一些宫员以名誉权之诉来对抗舆论监督。本文试从官员的名誉权和舆论监督的界定入手,论述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在二者在产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998年3月22日,全国足球甲A联赛第一轮广州松日队主场对大连万达队。 3月24日,《羊城体育》报刊登了署名肖晓的文章《"首尾"之战场外音》。文中有这样一段话:"对于比赛中大连队得到的那个点球,松日俱乐部赛后还一直耿耿于怀。当晚,该俱乐部的一位负责人致电本报及其他新闻单位,要求记者在文章中反映此球是裁判的误判。他还投诉,赛前这位主裁判收了客队20万现金,希望新闻界予以曝光。"文中所说的这位主裁判...
壹·1982年《宪法》是建国以来四部宪法中最进步的一部宪法,它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有两大突破:在民主权利方面第一次规定了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即《宪法》第四十一条;在人身权利方面第一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和诬陷,即《宪法》第三十七条。这两种权利都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对新闻活动主体(新闻媒介、记者以及一切以各种方式参与新闻活动的公民)来说,《宪法》第四...
近几年来,随着现代高科技电脑数字技术及国际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网络渗透到了社会的许多方面,在人类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成为了一部分人新的生活方式。网络的发展,对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和社会行为的变化产生了广泛影响。与此同时,与网络相关联的犯罪案件和各类纠纷也日渐增多, 1998年以前,在我国,鲜有因“网事”提起诉讼的,而1998年之后,法院受理的网络纠纷案件开始逐年增加,并呈...
  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需要法律保护,这大概是没有人反对的。国营媒体例如报刊和电视台报道新闻、评论时事、揭露腐败等等,作为现代社会公民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公共领域,也应当保护,这大概也是共识。但是媒体言论总不免影响一些公民、机构和团体的名誉,触犯有关的利益,从而引发争议,甚至打起官司来。这就有一个法理上的难题:媒体的言论权和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这两种权益发生冲突时,究竟怎样平衡保护?这方面的探讨法学界...
名誉权与表达自由之价值冲突          2007/12/27
[摘要]名誉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如何协调和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一直是学界的关注点。本文分析介绍了美国现行的诽谤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实际恶意”规则以及美国法学界对于该原则的不同修正提案。本文认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起诉侵权案,可以借鉴美国诽谤法,采取只有证明被告方面主观上出于故意方可追究侵权责任的原则。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而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对于个人的名誉的保护虽然...
本文认为,批评性言论所引起的政府机构名誉问题,主要是一个公法性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公法方面的规定来代替在私法上赋予政府机构名誉权的做法。免除针对政府机构的批评性言论侵害名誉的民事责任,并不是说这种言论可以免除一切法律责任。在这一问题上,法律可以惩罚那些对现存秩序已经造成或极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故意捏造的失实言论和侮辱性言辞,余者的不良影响可以通过“更多的言论”去消除。
十年前骤然出现的“告记者热”具有深刻的法制建设背景。1982年《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有两大突破:在民主权利方面第一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即《宪法》第四十一条;在人身权利方面第一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和诬陷,即《宪法》第三十七条。这两种权利都同新闻活动密切相关。对新闻活动主体(新闻媒介、记者以及一切以各种方式参与新闻活动的公民)来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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