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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检校合作、智慧借助,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2023年6月10日,上海师范大学、静安区检察院和《上海检察研究》编辑部共同举办“法律语言检察应用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法...
原告周峋栩,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马士威。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刘剑,党支部副书记。委托代理人顾青芸,女。委托代理人王珂,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委托代理人孔令毅,男。
原告谢裕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赵以国,江苏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光荣。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汤虹,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凌云,男。委托代理人周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永峰。委托代理人何惠明,男。第三人南京市梅山总校,住所地南京...
原告陆国宏起诉称,其系本市东宝兴路XXX弄XXX号房屋的公房承租人,该房屋于2018年11月30日被列入电影技术厂周边(161、262街坊)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自征收以来,原告便与被告沟通补偿安置事宜,但均未果,原告遂于2020年6月16日向被告邮寄《依法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被告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签收后,未在法定履责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上诉人徐慧因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初3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2016年6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静安城管局)对徐慧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认定徐慧在本市南京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正在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违法,责令徐慧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原告朱杰、朱建国不服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日公开开...
原告陈卫石不服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所作沪静府房征补(2020)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海市政府”)所作沪府复征字(2020)第97号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静安区政府、上海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被告静安区政府、上海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分别...
原告许光荣不服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作出的沪静府房征补(202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静安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因刘步清、刘美珍、刘月美、刘全清、刘亚清、张式敏、刘澄宇、张芒芒、许可可、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
上诉人姚建芳上诉称:2016年9月5日,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作出编号分别为SQXXXXXXXXXXXXXXXXXXX11、SQXXXXXXXXXXXXXXXXXXX12的《告知书》,对其要求获取“原青云路XXX弄XXX号姚建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电子版)”和“原青云路XXX弄XXX号姚建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手写版)”的申请,告知信息不存在。同日,静安房管局作...
上诉人蒋敏诉称,被上诉人静安区城管局所称的违法搭建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建成。根据涉案房屋的装修批文附图,不仅包含了未获得许可证部分的面积,而且这部分面积在结构上还与原有房屋成为一个建筑整体,不存在装修过程中陆续搭建的事实。被上诉人适用2008年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上诉人作出被诉责令限拆决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静安...
上诉人蒋敏诉称,被上诉人静安区城管局所称的违法搭建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建成。根据涉案房屋的装修批文附图,不仅包含了未获得许可证部分的面积,而且这部分面积在结构上还与原有房屋成为一个建筑整体,不存在装修过程中陆续搭建的事实。被上诉人适用2008年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上诉人作出被诉责令限拆决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静安...
再审申请人莫宝才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区住房局)及一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闸北一征所)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行终2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莫宝才申请再审称,静安区住房局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认定错误,被征收房屋作为被继承财产按...
上诉人朱新桂、龚福琴、朱某1、朱某2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行初3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本市XX路XX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朱某3,于1994年报死亡,该户之后未变更房屋承租人。2016年1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沪静府...
再审申请人熊金妹、严文君因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诉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行终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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