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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2 共查到法学 受贿申诉相关记录12条 . 查询时间(0.061 秒)
祁志贞:你因钟华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907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终字第43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钟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钟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闻清良的特定关系人,伙同闻清良,利用闻清良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杨文泉: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1)石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终字第5980号刑事裁定、(2020)京01刑申6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未将裁定减刑10个月计入刑期,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要件,适用法律错误;故意造成漏罪重判;故意变更单位,选择性起诉,没收房产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违反证据裁判规则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
郭德明: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刑初53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刑终34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过追诉时效的证据不足,逻辑错误,二审法院裁定未对此作任何论述和认定;你的有罪供述系被威胁、欺骗、引诱、疲劳审讯后作出的,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你与代志勤之间只有小额的礼尚往来行为,从未收取代志勤9万元人民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
白彦广:你因犯收受贿赂罪一案,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985)朝刑字第82号刑事判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85)中刑终字第1102号刑事终审裁定不服,以你并非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接受上级领导指派的加班任务收取加班费,你的行为不符合收受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错误;侦查、诉讼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可疑之处,是因施加压力下在笔录上签字;北京市第一...
何京: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36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同案人未被追究,司法不公;揭发他人犯罪,未认定立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2016年1月16日至3月9日,你与郑斌、刘普等人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府右街大队民警期间,伙同...
刘普: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刑初366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36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2016年1月16日至3月9日,被告人何京、郑斌与你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府右街大队民警期间,伙同社会人员被告人邓文龙,利用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交通...
韩海明:你因韩元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初字第3035号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法院认定韩元大学文化有误,韩元并非国家工作人员,韩元对于犯罪无主观故意,原审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元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韩...
郭迎春:你因张金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刑初274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刑终41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没有向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纪委调取张金生自首和揭发他人犯罪的证据,认定张金生受贿数额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一、2012年,被告人张金生利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宋...
郭迎春: 你因张金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不服本院(2018)京03刑终411号刑事裁定,以张金生分别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对张金生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与张金生在原审时所持理由基本一致,本院认可原判对此的认定。原判依据并确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能够印证张金生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
你因张曙光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在没收张曙光的违法所得时,处分了你名下的房产,侵犯了你及你父母的财产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乔新茂、李爱英:你们因乔东方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刑终245号刑事裁定,以涉案房产为家庭共有的合法财产,不应予以追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乔东方伙同其特定关系人李志玲,由李志玲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四处助理调研员的职务便利...
解国良:你因张慧明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7)京刑终156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慧明于2013年初至2015年7月间,利用其姐张慧光(已判决)担任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华盛建安科技(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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