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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4 共查到法学 宋建国相关记录4条 . 查询时间(0.192 秒)
宋建国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房款支付凭证,足以证明购房款由张丽萍银行卡支付。房屋的实际出资人系再审申请人与张丽萍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房屋的购房发票等均由再审申请人实际持有和控制。从房屋的实际使用来看,涉案房屋一直由再审申请人与张丽萍实际居住。房屋共有权证只是一种登记行为,不能以此登记行为表象来确定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再审本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建国等7人(名单附后)。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法定代表人蒋国强,区长。原审第三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姜家山村诚信路**法定代表人徐云飞,乡长。再审申...
宋建国:你因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2011)新中刑申字第34号驳回申诉通知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申字第0003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
罪犯宋建国,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新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建国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宋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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