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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历史上存在的离婚方式有三种:一是片面针对女方的休妻,即“七出”;二是因为发生国家法律规定的事由,国家强制解除婚姻的“义绝”;三是类似于现代意义上但是又不完全等同于现代形式的协议离婚,即“和离”。和离,是中国古代社会夫妻之间协议解除婚姻的一种离婚制度,是指夫妻双方不能和谐相处,无法生活下去,于是自愿离婚的制度。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法治清明的时期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唐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模式的必然结果。唐朝初年,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对司法官员的选任实行“试判”考试,提高了司法官员审断案件的能力,初步确立了司法官员独立审判的传统。为了实现审判公正,唐代在诉讼程序上作了许多制度上的创新,制定了三审立案的审核制,实行逐级诉讼不受审级的限制,案件审判须经过严密的司法论证,实行错案责任追究...
2017年9月18日,我校名家论坛第195讲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会议室举行。京都大学人间·环境研究科教授辻正博带来了一场题为“唐代史研究中史料的问题点”的精彩演讲。本次论坛由科研处主办,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承办,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赵晶副教授主持,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名誉教授高明士先生、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张雨副教授、本校法学院姜晓敏副教授、本校诉讼法学研究院胡思博讲师参与了此次活动。辻正博教授...
敦煌吐鲁番法制文献与唐代律令秩序学术研讨会顺利举办(图)
敦煌吐鲁番 法制文献 唐代律令秩序 学术研讨会
2017/11/2
2017年9月16-1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敦煌学研究中心以及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古籍整理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敦煌吐鲁番法制文献与唐代律令秩序”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北京大学历史系、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西北大学历史学院、山西大学历史文化...
唐代通过立法建立了一套独特而完备的法律体系,这就是主要由律、令、格、式所构 成的律令法体系。《唐六典》由于并非唐代在行的法典,因而不是唐代法律体系的组成 部分。唐代这种主要由律、令、格、式构成的律令法体系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体系。唐 代法律体系在中华法系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并使律令法体系成为中华法系 的一个重要的形式特征。
也论唐代司法体系中的“三司”
唐代 司法体系 三司
2008/3/12
一、安史之乱以前“三司”的出现与演变关于唐代的“三司”,在1985年第3期的《天津社会科学》上发表有李治安的《唐代执法三司初探》一文,在1986年第8期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史料)中载有陈仲安的《唐代的三司》一文,(北京大学学报)先后在1988年第4期和1991年第2期分别发表了王宏志和刘后滨的《唐代司法中的“三司”》及《唐代司法“三司”考析》两篇文章。另外,1989年第3期《厦门大学学报》胡沧泽的《...
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一书受到法学界高度评价
《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 南开大学法学院 法学
2007/6/4
南开新闻网2007年6月1日报道 作为南开大学法学院2005年学术专著资助出版计划之一,岳纯之副教授的学术专著《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于2006年10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26万多字。该书出版后受到法学界高度评价,著名法律史专家曾宪义先生和马小红先生,在2007年《法学家》第一期发表的《中国法律史学术研究成果之分析》一文中对该书作了专门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