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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王丽相关记录23条 . 查询时间(0.288 秒)
常月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错误。王丽敏曾于2019年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案号为(2018)吉02民初326号,二审案号为(2019)吉民终284号,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要求主债务人常月承担还款责任,次债务人袁靖博承担保证责任。本次诉讼当事人与(2019)吉民终284号案一致,诉讼标的一致,提起此次诉讼的目的系为了否定(2019)吉民终284号案的裁...
王丽芹申请再审称,(一)海诺物业公司违约在先。小园门口地砖铺设偏低,应该修不给修,还把门口原基础地砖给刨了,造成申请人半年多出门困难,申请人找人施工,这笔钱是申请人的血汗钱,任何人无权说不给,被申请人长期不履行合同,违约在先。(二)海诺物业公司没有执业资质。海诺物业公司股权转换后,原物业实际已解体,忠大接手后,已造成无人管事,无人服务,无人负责的“三无”局面,这是整个海诺小区人所共知的事实。(三)...
被告人王丽强,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兴市,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现住江西省德兴市。2021年5月9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慕薇,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1〕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丽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
罪犯王丽祥,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现在上海市四岔河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36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丽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被告人王丽祥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
李洪宝申请再审称,一、从事实与证据上来看,李洪宝向李洪华、周立斌支付了房款,李洪华、周立斌向李洪宝交付了房产,买卖合同成立有效。二、二审判决认为争议房产坐落的土地为集体土地,该认定无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三、二审判决认为争议房产坐落土地为牛庄镇集体土地,而李洪宝非该村村民,故而房屋买卖无效,论述前后矛盾,李洪宝的户籍也是村民,同一组织内部成员购买房产怎能无效?四、一、二审认定李洪宝在不能办理过户登...
再审申请人王世猛、王世刚因与被申请人李张茂、王竹青、李小荣、李茂根、王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319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
罪犯王丽萍,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冀08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丽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6204.5元。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冀刑终426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
王丽宏申请再审主要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是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的,并没有签订过任何纸质合同、协议。对相关签字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应为被申请人,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提交相反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仅与售楼处的人员见过一面,原审断然认定相关合同、协议和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不合法。(二)申请人认购的项目名称与被申请人预售许可证中项目名称不一致,应认定该...
张忠义、王丽荣诉凤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凤城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行初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4月29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张忠义、王丽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曹长胜,凤城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日赫、卢胜杰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丽萍(自报),女,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嘉定区。辩护人吴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丽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认罪认罚制度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丽萍及其辩护人吴云均到庭参加诉讼...
王丽静,生于1964年9月,籍贯河北正定,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教授。研究方向:公司法与公司治理、农业企业与农村经济、企业融资与退出。主讲本科生课程: 商法学;主讲研究生课程:商法专题、公司法专题。
王丽,1982年生,云南大学法律硕士,副教授,普洱学院法律咨询中心主任。承担《刑法》、《法学概论》等课程教学。主持厅级课题1项,参与厅级课题4项,校级课题3项;发表论文10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1篇;合著2部,参编教材1部。2020年被评为普洱学院师德标兵。
罪犯王丽娜,女,1970年3月27日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现服刑于吉林省女子监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吉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丽娜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王丽娜退赔被害人吴秀华、林亚茹人民币六百六十五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王彩玉人民币四百九十八万零五百元。被告人王丽娜服判。...
王丽静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行初90号行政裁定及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334号行政裁定;依法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对再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认定错误,不予立案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再审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故再审申请人与涉案处罚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对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行为寻求法...
王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法学院工会主席、北航教职工代表。兼任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1-199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5-1989)。1993年起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作,2002年晋升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合同法、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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