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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伍某相关记录93条 . 查询时间(0.08 秒)
宜昌市伍家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始建于1988年,现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88号。设
被告人伍某(绰号:可乐),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上海市青浦区。2022年3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我院依法决定逮捕。
伍华军,男,汉族,湖北襄阳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学者(2014年)、美国东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5-2016)。2003年12月至2005年9月在襄樊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工作,2008年6月博士毕业至今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讲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程序法、地方政权建设等课程。
王明伍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对于海波误工时间的认定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于海波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住院治疗,住院19天,此外,仅有2020年4月、5月有休工证明,因此依法不应...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1〕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晓伍、刘永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21年12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丙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晓伍及其辩护人黄太来,被告人刘永成及其辩护人武...
被告人伍文,曾用名伍国文,男,2001年9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化处镇硐口村33号。2021年4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纯,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伍国安,男,2002年11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
辩护人李阳,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伍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将自己办理的1套银行卡及电话卡、U盾出售给他人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查证有王某某、胡某某共计被骗人民币21万余元转入伍某卡号为X...
罪犯伍明学,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浙杭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明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万元,并对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伍明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
罪犯张家伍,男,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初中文化,物业员工。现于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长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家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423元。张家伍服判,本院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2014)吉刑一核字第4...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5日作出(2017)吉07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邵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潘邵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8049元。被告人潘邵伍服判。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吉刑核89637072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潘邵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予以核准。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
伍德志,男,1982年生,安徽省枞阳县人,现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19年被遴选为中美富布赖特访问学者(2019-2020年度,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在《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法学评论》《交大法学》《法学论坛》《北大法律评论》《人大法律评论》等多种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参编著作若干部,主持过国家与省部级课题四项,入选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获得过武汉...
再审申请人孙印海因与被申请人张洪伍、宽城满族自治县恒烨灰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烨公司)及一审被告张云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民终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印海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孙印海个人并非合同主体。本案系因为履行2009年1月5日甲方恒烨公司,乙方张...
再审申请人伍顺东因与被申请人唐山佑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邦公司)、一审第三人秦永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民终4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伍顺东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审判决无视申请人一直向秦永芳主张权利及秦永芳于2019年7月30日签字确认申请人工资表及应付工资明细的事实,认定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
再审申请人刘景岐因与被申请人张桂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终5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景岐申请再审称,刘景岐自尚德园林建筑公司承包了护坡工程,工程总价款8000元,后以6400元转包给张某,张某又私自将工程转包给张桂伍,张佳伍找到另外17人对护坡进行了施工。后因劳务费问题各方不能达成一致,张佳伍等18...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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