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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1 共查到法学 刑事证明相关记录11条 . 查询时间(0.179 秒)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主流学说,关于该说对刑事证明责任分配适用的可能性,学界一致持基本否定的态度。这种否定态度是因为对证明责任基本概念存在诸多误解造成的。刑事和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方案,均应建立在对各法律要件进行分类基础之上,只不过各自对法律要件进行分类的具体方法存在重大差别。民事诉讼中以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分类方法为典型代表,而刑事诉讼中法律要件分类的结果则体现为犯罪构成体系。应...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在英美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但是这条规则本身却存在着学理上的“难于理解”和实务中的“难于把握”两个根本问题。对此英美学者有一种解释,认为英美实务对这条规则中的中心词“怀疑”( doubt)的语义理解存在方向性错误。历史上“怀疑”原初的裁判功能指向神学和道德,而非科学与理性。现代英美刑事审判为“怀疑”的语义安插了太多的事实发现功能,这是导致“两难”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有裁判必有证明”,证明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集中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理念和本质。本文作者认为,以客观真实观为背景的证明概念不利于人权保障。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证明概念的争论主要有三种:广义的证明概念,即“查明事实说”;狭义的证明概念,即“证明责任支配说”;两分法的证明概念,即“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这三种证明概念均体现出各自的价值目标和追求,其中一些论点颇具合理性,但整体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足...
刑事证明对象再认识     刑事  证明对       2008/2/5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事实二、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与证据法事实三、待证事实与免证事实四、案件事实的单一性与同一性五、结论刑事证明对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存在争论的问题,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上。有学者认为刑事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还有学者认为刑事证明对象仅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更有学者将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缩小为仅指实体法事实。第二种观点后来似乎成了“通说”。...
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贯穿整个刑事证明过程始终的一根金线。刑事诉讼主体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进行实体处理的活动均需围绕着证明标准而展开。在证据制度中,证明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蕴涵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争议的问题。在我国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讨论中,存在着诉讼证明应当追求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绝对真实还是相对真实、实体真实还是程序真实,证明标准应当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排它性、确定无...
法官与刑事证明标准的实现          2007/12/12
就我国现行诉讼制度而言,我们认为,对法官权力的限制至少应当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切实贯彻合议制。合议制度是一种以法官约束法官的制度。“把最后的裁决权不委之于单独一个法官,而委之于合议庭的全体法官,这样,个人的癖性和偏见就能得以消除”(庞德:《法律的任务》);更重要的是,由于大家都是内行的专业人士,对于可能采用的伎俩大家都将心明如镜,因此,贯彻合议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抑制个别法官的肆意妄为;第二,...
刑事证明主体新论(上)          2007/12/12
作为诉讼证明的首要环节,证明主体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不仅制约着整个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对刑事诉讼中其他制度的设置与完善也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虽然我国传统证据理论对刑事证明主体的认识鲜有分歧,但这种表面的一致并不能代表我国对证明主体理论的研究已臻于完善,相反,对表面上达成共识的满足不仅束缚了研究者的进一步探索,而且已经成为现阶段推进司法改革的阻碍力量。因此,抛开传统观点的影响,以崭新的视角对...
我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在理论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在实务中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境。通过比较分析,用“法律真实”来界定证明标准的性质比较合适,在此指导之下,我国在立法上应当设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为了更好地适用这一标准,应当注意相关制度的协调,建立一系列的配套保障措施。
[裁判要旨]1996年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温某之间发生债务纠纷,此后温多次向宋追讨欠款,宋遂对温产生怨恨,与同案人刘某、陈某商定杀死温,并各自准备作案工具。1998年8月4日下午6时,刘某携带手枪1支,陈某携带铁水管1根,先在某堤坝上埋伏;宋某也携带1支手枪,以还钱为名将温骗至该地点,陈某持铁水管殴打温,宋某与刘某各持手枪向温的头、腹、胸部射击。随后,宋等3人劫取温某的财物逃离现场。后温经医治无效死...
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诉讼法学界目前主要有两种互相对立的学说,即“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这两种理论虽然势不两立,但却均因未认识现实中的证明标准之真谛、不清楚所讨论之刑事证明标准的特点,并为不当的研究方法所困,而是不科学的理论。应建立科学的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科学理论应当肯定:社会理性(即科学与常识)认可的真实,就应是法律所认可之真实。
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这两种观点均未能全面把握刑事诉讼证明的两个阶段和双重属性,各有缺失.客观真实标准是最理想的证明标准,但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现单一的客观真实标准的条件,现实的选择是实行兼采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混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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