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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医疗损害责任相关记录20条 . 查询时间(0.138 秒)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辰彪,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第一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柳汀街59号。法定代表人:孙杰,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展,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绳渑,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辰彪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
再审申请人刘湘玲、岳显可因与被申请人建德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20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刘湘玲、岳显可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再审申请人天台汇龙国宾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阮丽三、徐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终170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汇龙公司申请再审时提出,有新证据证明徐荣旺早在2016年12月13日之前就已经得知自己可能患有肺部恶性肿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小敏,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王伟林,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闫小敏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21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鞍山市第三医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法院判决,依法纠正或发回重审。(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0年签订补偿协议书至今,被申请人并未提出撤销或变更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补偿协议已经签订10年,故被申请人对该补偿协议的撤销权已经消灭。并且,协议中明确约定被...
造化卫生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2018年5月治疗的“心梗疾病”与造化卫生院2010年1月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的基本事实,即被申请人治疗“心梗疾病”的费用系(2015)于民一初第02534号民事判决书中“糖尿病”的后续治疗费用,缺乏证据证明,依法应撤销原判发...
再审申请人赵良华因与被申请人营口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民终3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良华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认定错误;认定被申请人违反规定输血,侵犯赵良华的输血知情同意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被申请人输血行为有过错,造成赵良华医疗损害,造成丙型病毒性××损害,承...
陈芳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请求法院收集和调查监控录像;请求法院查清病历造假的来龙去脉并惩治病例造假者和幕后策划者;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支持申请人的原诉讼请求。(一)原判决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医院方是否存在虚假床位收治产妇住院,医院方是否安排实体床位给产妇使用,均未调查清楚。在一审庭审中陈芳要求法院对送达过《保留相关的监控影像的告知书》的相关监控录像进行查...
樊喜芹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法院判决,依法指令再审。(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以下事实未予认定。1.术者梁国标超过执业地点为患者手术,其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术者梁国标执业地点不在被申请人处,而是北部战区总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其在被申请人处为樊喜芹实施手术的行为违反了医师法关于执业地点的规定,属于被申请人医疗过错具体表现。2.被申请人不具备为樊喜芹实施动脉瘤弹簧圈栓塞术的能力的事实。...
陈志刚申请再审称:2012年11月5日陈志刚被他人打伤后有头部颅骨右侧内板骨折,同年11月7日在海城市检查,该院没给诊断出来,没给治疗,海城市医院更名为“海城君安医院”,陈志刚起诉海城君安医院是正确的,该院应负责承担海城市医院存在误诊、误治的法律责任,陈志刚的人身权、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综上,陈志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曹秀东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鉴定文书隐瞒并且否决原告6月2日做过超声波检查的事实,鉴定为误诊。实际是漏诊错诊。二、原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篡改病历,曹秀东积极配合治疗,没有过错,鉴定文书鉴定为同等责任错误。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应该负全责。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综上,曹秀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时保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宇,该院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禚方旭,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因与被申请人禚方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
再审申请人郝志军、郝志峰、郝建因与被申请人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民终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燕英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慈善医院(下称慈善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燕英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仅以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未被受理为由就推定院方无过错,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在接诊及诊疗时违背申请人意愿,无视申请人以往就医经验,强行收治,且没有对症下药,...
再审申请人刘长福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民终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长福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对申请人的损害后果存在100%的因果过错责任,应承担100%而不是15%的赔偿责任。2.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但没有任何答复。3.应支持申请人的定残前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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