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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2 共查到法学 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记录12条 . 查询时间(0.044 秒)
被告人邬某某,男,1999年11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元谋县,XX,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益药堂公司、九鼎公司、被告人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姚吉、梁红霞、被告人焦某及辩护人张志杰、孟庆波、朱紫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伏信、王鑫平、姚靖杰、王培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伏信及其委托的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少铃、福建中言...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贤宇,男,1992年9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XX,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因进行精神状态司法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评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6月30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辩护人赵雪宏,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2021]3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忠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张春利、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胡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滕州市。指定辩护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及...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滕州市。指定辩护人臧高韵,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及...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培成(曾用名:李培程、李占省),男,1970年9月9日出生。2009年2月2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培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雪松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53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闫雪松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京02刑更66号刑...
被告人梁某。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4)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赵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首例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的案件21日判决。浙江仙居县一名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因将赃物介绍给他人购买而获此罪名。 2006年8月至10月,浙江省仙居下各镇农民泮的福在自己的废品收购站中,将明知是盗窃所得的三辆摩托车介绍给他人购买。经鉴定,三辆摩托车价值共计10000元。2007年1月30日案发后,泮的福被取保候审。 5月21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后,以5月11日刚施行的新罪名“隐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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