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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09-23】
2007/8/10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发布日期】2003-09-23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3]67号
【发布日期】1993-11-20
【生效日期】1993-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关于退伍
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11月20日津政发〔1993〕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