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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智辉,男,199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波,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原审被告人刘婷婷,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靖、徐世江、陈振先、李顺军、同飞鹏、陈圣奇、潘弘涛、王青龙、李建民犯非法买卖弹药罪,杨星鑫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田犬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小康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山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谭述成:你因谭君贩卖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0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祖林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爆炸物罪、被告人费习茂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蓝志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廖金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罪犯沈立寒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枪支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沈立寒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沈立寒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
罪犯卢钦鸿,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冀05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钦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冀刑终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钦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罪犯李胜财,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秦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胜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交的手机2部,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内存毒资222596.16元,予以没收。本院于2013年...
罪犯王宏伟,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广东省惠来县。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冀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以(2018)冀刑核3133843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井岗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龙、马辉、高忠于、杨洪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永寿、刘水养、杨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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