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 法学 >>> 理论法学 法律史学 部门法学 国际法学 法律法规 判决文书 法学其他学科
搜索结果: 1-5 共查到法学 彰武县相关记录5条 . 查询时间(0.079 秒)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单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三马兽药业销售记录、物流运单、生猪注水情况、销售日报表等书证,矿泉水瓶、注射枪、水管、铁钩子等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原审告人邓应良、宋玉宝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单位在生...
彰武县鑫博发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原沈阳经济区彰武博发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你单位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刑终320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正确,案涉行为均不是单位行为而是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单位不能对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涉案的所有猪肉经检验均为合格产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对本单位判处的罚金过高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
单玉香因诉彰武县公安局、彰武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行初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1年4月1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单玉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清,被上诉人彰武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井泉,彰武县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爱森因与被申请人彰武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行终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爱森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给付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人贾贺有殴打其行为,没有证据能予以证明,再审...
再审申请人李爱森因与被申请人彰武县公安局、李春阳、张树军治安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行终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爱森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书出具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属于“过程性行为”,本告知书明显属于行政行为的具体结果,符合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范围。2、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所下达的不予调查处理告...

中国研究生教育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中国学术期刊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世界大学科研机构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中国大学排行榜-

正在加载...

人 物-

正在加载...

课 件-

正在加载...

视听资料-

正在加载...

研招资料 -

正在加载...

知识要闻-

正在加载...

国际动态-

正在加载...

会议中心-

正在加载...

学术指南-

正在加载...

学术站点-

正在加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