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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9日,首届“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宪法保障”论坛暨河北省法学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河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3年度学术研讨会在河北师范大学举办。来自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大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等单位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会,并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宪法保障”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
2023年10月28日下午,北京比较法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首都涉外法治发展”学术研讨会在香山会议中心召开。研讨会由北京比较法研究会主办,我院、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百余名来自京内高校、研究机构、律所、企业的比较法研究和实务界专家学者,就涉外法治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宏观与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与交流。
2023年10月14日,“中国式现代化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权理论研讨会在吉林长春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我院徐爽副教授和王理万副教授参加本次研讨会,并在研讨会第三单元“中国式现代化之人权知识体系”发言。
2023年10月14日,“中国式现代化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权理论研讨会在吉林长春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吉林大学法学院主办,来自各中央部门、组织机构、高等院校的五十余位专家学者、研究者、实务工作者参与研讨。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2020级博士研究生杨青达,2021级博士研究生侯博,2022级博士研究生何涵虚、闫乃鑫、展浩、杨姝,2023级博士研究生费鄂利等7名...
9月15日上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名家讲坛”第四讲在法学研究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坛主题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与实践”,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上海社会科学院国家高端智库顾问、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上海分中心理事长王战担任主讲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姚建龙担任主持人。
2023年6月11日,“第十八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中国式现代化与现代化中国的经济法治”研讨会暨“首届重大经济法治论坛”在重庆举行。本届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办、重庆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协办。本次论坛的主题演讲以“中国式现代化与现代化中国的经济法治”为议题,此外,还设置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经济法治基础理论”“中国式现代化与现代化中国的竞争法治”“中国式现代化...
刑法学的发展,不应是刑法理论界的自说自话,而必须立足于解决不断出现的现实问题。不管是司法机关力推的涉案企业合规,还是信息网络时代下的刑法应对,亦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背景下刑罚观念的转变,各种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面临这些前沿问题的新挑战,尤有讨论空间和研究之价值。为此,2023年7月2日在贵州省遵义市由遵义市法学会和遵义师范学院联合主办了“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下刑法学的发展”学术研讨会...
2023年6月18日下午,“中国式现代化与保险法修订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111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承办,北京杰纳瑞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协办。近50位来自高等院校、司法系统以及实务部门的嘉宾和听众参与了本次会议。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主办、江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暨“中国式现代化与全面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于2023年5月13日在江苏镇江举行。
近日,山东大学法学院周长军院长应邀参加了“中国式现代化与法学教育发展高峰论坛”和“第五届清华大学世界法治论坛”,并作主题发言。2022年12月3日至4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建院二十周年院庆重要活动——“中国式现代化与法学教育发展高峰论坛”在线上隆重举行。论坛聚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法律专业博士培养”、“新文科视域下的学科交叉与数字法学”、“新时代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等前沿主题,来自中国法学会...
198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刑法学科开始招收研究生,弹指一挥间已过四十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开枝散叶,发展壮大,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刑法学人、知名教授和杰出政法工作者。2022年11月27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举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下的中国式刑事治理现代化研究暨庆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教育40周年”大会。我院熊永明教授通过云端全程参加了本次会议,并且在会议...
为加快建设法学国家一流专业,2022年11月17日下午,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召开以“中国式现代化与新时代法学教育”为主题的研讨会。会议由法学院教学副院长黎桦教授主持,郑雅方、肖志锋、何再涛、张晓京、郭砚君、左文君、张瑞等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基于中国特色或中国模式之独特性,中国所建构的“违宪审查”制度属于独立的违宪备案审查制度;非基本法律是且应当是违宪审查的对象,因此宜将法律纳入违宪审查的范围,并考虑逐步扩大之。宪法文本中的“不适当”含义包含着违宪的情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宪法解释。中国式违宪备案审查制度需要完善,并建议制定《违宪备案审查程序法》。
证明责任,即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依法承担的诉讼风险负担,[1]近些年来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课题,也成为普通民众耳熟能详的为数不多的专业法律词汇。然而对于这个舶来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机制,我们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理解并正确运用了它,还是一个值得考察的问题。正如本文即将显示的,中国语境中流行的不少证明责任观念都存在简单化和忽略前提的问题,它导致了诸多误解与争论,而这些误解可能影响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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