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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保险学 DO责任保险相关记录51条 . 查询时间(0.094 秒)
基于行为经济学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管理层的跨期投资决策会受到其风险态度与公司治理水平的影响,董事高管(D&O)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并完善公司治理,会影响管理层决策视域。以2010 ~ 2015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购买D&O责任保险能显著抑制管理层决策视域短视问题,促使管理层做出长期战略性投资决策。稳健性检验中,采用处理效应模型控制样本内生性,并对民营上...
责任保险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遗憾的是,我国责任保险法制的落后阻滞了责任保险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修正责任保险仍然是我国《保险法》未来需考虑的重要内容。依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责任保险的先进立法经验,责任保险的修正应按以下思路进行:责任保险应独立于“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之“三分法”;责任保险的权义结构,应坚...
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学课件第七章 责任保险
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职业风险逐渐显现。D&O保险(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作为化解董事高管职业风险的重要治理机制,日益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本文以2009 ~ 2013年深沪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研究了产权性质、D&O保险与投资不足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D&O保险可以改善企业的投资不足,并且这种效应在国有企业中更显著。这一结果对我们认识D...
本文以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6 ~ 2013年的并购事件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D&O保险对企业并购绩效的影响及产权性质对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D&O保险可显著提高企业的并购绩效,验证了D&O保险的外部监督者假说;与国有企业相比,D&O保险对非国有企业并购绩效的提升作用更为明显,即国有产权性质削弱了D&O保险对并购绩效的积极影响。本研究一方面扩大了企业并购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视角,另一方面...
本文利用B-S期权定价理论,根据不同保险要求,给出绝对免赔额、相对免赔额、消失免赔额和总计免赔额条件下的环境责任保险保费厘定方法。提出采用期权定价方式进行环境责任保险保费厘定的前提条件,并分析了赔偿限额与保费之间的关系,探讨了无风险利率、平均损失额、承保期限、赔偿限额、免赔额、免赔比率等参数对保费产生的影响,为多种情况下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保费厘定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最后,通过一组石油化工行业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就已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45%~50%,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30%以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纷纷建立各种责任保险制度。我国虽然于1984年出现了独立存在的责任保险险种,2006年首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也挂牌开始营业,可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生产生活中各项责任事故的发生也呈显著的上升趋势。3月28日,山西省王家岭煤矿发生重大透水责任事故,造成38人死亡,直接救援投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幢公寓由于电焊工违规作业引燃易燃物,造成了58人死亡、多人受伤的特大火灾责任事故,事故中仅房屋损失和人员伤亡赔偿就高达6.5亿元人民币。频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次又一次地暴露了我国社会各项风...
责任保险从本质上说是侵权行为之责任风险转移,是一种愈来愈被人们认可、重视并希望被用来规避责任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尤其是现在,民事责任发生着急剧的变化,特别是在侵权责任领域,责任范围的不断扩大,使得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和责任程度迅速增加,这也就促使加害人不得不寻找可以转化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方法和途径,侵权责任制度的变化也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我们必须对责任保险市场的存在及其发展的社会环境、法...
09版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对重复保险的内涵作了重大修改,重复保险概念广义定义向狭义定义的转变,明确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作为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增补了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原则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理论问题。它是贯穿于整个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制度和规范中的根本准则,体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精神。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等五项原则。其各项原则内容除了具有一般保险合同原则特点之外,还具有环境责任保险特点。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环境侵权及救济必将成为今后的一大社会问题,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必然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所以我国应构建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在海上污染及安全事故的损害补偿中,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以其所具有的经济上的合理性、社会公益目的性以及法律上的正当性,成为众多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海事立法的普遍选择。当然它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许多局限性,需要得到财务担保、直接索赔以及自愿保险的弥补和矫正。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的数量日益增多,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大幅度攀升。仅1999年全国就发生交通事故41.3万起,平均每天1100余件,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1]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保险制度,给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远不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特别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不能有效的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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