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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法学 反垄断法相关记录36条 . 查询时间(0.194 秒)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
反垄断法的价值构造     反垄断法  价值构造  自由  经济理性       2012/11/12
价值问题是反垄断立法和实施中的核心和前置性问题,在当前中国反垄断法实施面临制度分裂、“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相背离等背景下,对这一话题的研讨尤为重要。成熟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体价值主要表现在自由、效率和公平等诸方面,在经济理性的作用下,这些价值呈并存、竞争和融合的矛盾运动之势。受制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反垄断法表现出来的自由价值和经济理性等先天不足,是该法实施乱象的重...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均通过赋予本国反垄断法以域外适用效力来规制跨国性垄断行为。但通过国内立法处理国际反垄断问题,往往因其所依据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被其他国家接受,从而引发国际争端。目前来说,国家间唯有通过开展反垄断法双边合作,才能具体化解障碍,有效地抑制反竞争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均通过赋予本国反垄断法以域外适用效力来规制跨国性垄断行为。但通过国内立法处理国际反垄断问题,往往因其所依据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被其他国家接受,从而引发国际争端。目前来说,国家间唯有通过开展反垄断法双边合作,才能具体化解障碍,有效地抑制反竞争活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运而生,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调整。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也在法律的层面上确立了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合法存在,即对某些与...
随着经济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对国际经济的消极影响愈来愈大。垄断问题的国际化需要相应国际法律规范来予以规制,由此而产生了国际反垄断法。由于国际垄断具有跨国性,而国际反垄断法是国际法性质的,它的直接规范对象是国家,因此,它只能通过协调或改变国内法和国家行为,使各国国内法趋于统一,这也决定了国际反垄断统一法产生的困难。随着国际经济自由化的进行,垄断问题变得突出,对这个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
垄断状态有广、狭两义。广义的垄断状态是指一切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即市场支配地位。狭义的垄断状态是指产生市场弊害的垄断性市场结构等,是反垄断法所要反对及制裁的现象。本文所说的垄断状态取其狭义,其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三项要件:市场规模。这是垄断状态构成的前提条件,是指相关商品或劳务市场只有达到反垄断法所规定的规模,企业才有可能构成垄断状态。如德国在其《反限制竞争法》中规定,推定一个或数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
传统理论认为,贸易法是涉外的,而竞争法只应限于国内,但随着全球贸易的自由化,竞争也一步一步地走出了国门,特别是各种贸易壁垒本身性质的变化,更是将竞争法推上了世界讲台,欧盟和美国作为竞争法最发达的地区,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应,也给我们提供了示范模式,对此应进行必要的比较和借鉴。
国际反垄断法是随着国际经济的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而出现的,它的重要性日显重要。国际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已不象国内反垄断法那样具有单一性,即只调整私人经济垄断,它还涉及到国家垄断,如国有企业、国家赋予垄断或专营的企业、国家援助等。这部分企业与私人企业一样要参加到国际经济和国际竞争之中,若国际反垄断法只局限在私人垄断,则它规范竞争和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国际市场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也是很成问...
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其自身的复杂构成,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经济,也必然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即经济关系广泛法制化的经济。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经济关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如何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德国联邦法院2004年Standard Tight-Head Drum一案的判决,说明知识产权权利人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强制许可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知识产权许可已经成为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必不可少的条件;二是权利人的拒绝许可没有重大的合理性。本文提出,知识产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冲突的方式...
相对于传统部门法而言,反垄断法凸现出较强的现代性。反垄断法是人权保障法,是自由奠定法,是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
垄断状态有广、狭两义。广义的垄断状态是指一切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即市场支配地位。狭义的垄断状态是指产生市场弊害的垄断性市场结构等,是反垄断法所要反对及制裁的现象。本文所说的垄断状态取其狭义,其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三项要件:市场规模。这是垄断状态构成的前提条件,是指相关商品或劳务市场只有达到反垄断法所规定的规模,企业才有可能构成垄断状态。如德国在其《反限制竞争法》中规定,推定一个或数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
手机迟迟不能实现单向收费、方便面企业价格串通、油价上涨及民营油企走投无路要打包出售、五大发电集团联合上书发改委要求电价上涨……中国的老百姓在这些不断出现的热门新闻事件中,对垄断行业和垄断行为也有了模模糊糊的概念,懵懂之中,对《反垄断法》的出台有了些许的憧憬和期待。
中国《反垄断法》的争议、成果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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