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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法学 教授相关记录52条 . 查询时间(1.496 秒)
当代中国人权基于自身文化主体性而内生性发展,属于转型人权而非理念定型人权,是我国宪法规范的“民生性—民权型”人权形态,与西方的“政治性—分权型”属性相分殊。在使命型政党政治引领下,诸人权发展机制结构耦合、系统运作,具备极强的稳定秩序、转危为机和创新发展能力。当代中国宪法建基于“以人权联结国家与个人”“以人权成就人”的价值之上,成功将人权整饬为社会团结、行动有序和发展向善的建设性因素。中国“国家治理...
司法解释对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特殊的定罪量刑标准。该解释不仅在理论上引发了“为合法经营”属于定罪情节抑或量刑情节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因怠于解释兜底条款、扩张特定信息外延、不当适用曾受处罚又再犯的规定而陷入被虚置的窘境。分析发现,“为合法经营”不对判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发挥作用,而只是一种量刑情节;无论其是否(附带地或另外地)也作为违法性或有责性判断的客观、主观基础事实...
如果体系性地考虑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以及分则关于拟制正犯的规定,就应该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采用区分制而非单一正犯概念,共犯从属性说应该得到肯定。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只能解释为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状态。如此解释既有助于维持共犯的实行从属性,坚持刑法客观主义,也不会放纵犯罪。对于教唆信息完全没有传递给被教唆人、被教唆人明确...
基于对现行法的严格解释,“吴梅案” 中确认的规则只是对“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可以阻碍生效一审判决的执行” 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并未将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效力扩张到二审和解协议。对“被告履行和解协议后原告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判决”的案件,应当允许继续执行。此种规则可以拓展到其他判决后和解的处理。执行中的和解异议不能纳入执行异议中处理。如果允许被执行人另行起诉,可能会带来新判决与原执行行为的冲突...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主流学说,关于该说对刑事证明责任分配适用的可能性,学界一致持基本否定的态度。这种否定态度是因为对证明责任基本概念存在诸多误解造成的。刑事和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方案,均应建立在对各法律要件进行分类基础之上,只不过各自对法律要件进行分类的具体方法存在重大差别。民事诉讼中以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分类方法为典型代表,而刑事诉讼中法律要件分类的结果则体现为犯罪构成体系。应...
特区立法机关应根据基本法制定法律,特区法院审查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权力被称为“违基审查权”。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为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提供了法理依据,特区的新法治秩序激活了普通法中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权的不完整性使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成为必要。司法实践表明,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法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对基本法的实施总体上是有利的;损害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主要因素...
死刑之适用于独生子女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与生活困难,都只是死刑的虽不可欲但又不得已的众多的消极效果之一。一旦为避免死刑对其亲属的连累效果而废止对犯罪的独生子女的死刑,人们必然基于公正与效益观念而提出异议。死刑对独生子女亲属的连累效果不是刑罚的设计者与运用者所刻意追求的,因而与株连无辜不搭界,由死刑的连累效果得不出死刑违反罪责自负的结论,相反,为杜绝对其亲属的连累效果而废止对独生子女的死刑,势必遭...
许章润:就思想焦点、学术兴味而言,旧日中国的法学家约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如吴经熊、张君劢、史良和钱端升等人,怀揣天下兴亡,关注国是大端,笔涉政法经纬。如何布局国家政治,怎样达致优良政体,总体性地谋划经济和社会,战略性地梳理战争与和平,构成了他们积劳积慧的重心所在。虽书生事业,而笔力千钧,现实政治所扮演的,不过是他们的笔下风云的行动版本。恰如梁漱溟先生所言,“救国”和“建国”,实为清末以还一切知识分...
【发布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南府发〔2009〕52号 【发布日期】2009-05-20 【生效日期】2009-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南宁市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吴国光教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南府发〔2009〕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经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
2006年5月26日,国内六位著名的宪法学教授童之伟、胡锦光、林峰、刘茂林、林来梵、韩大元,在山东大学法学院,围绕“宪法是什么”进行了一场精彩对话。他们从不同的视角阐释了“宪法是什么”这一哲学命题。下面是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张唯伟根据录音而整理的对白。题目是基于每个教授的发言摘录或概括出来的。山东大学法学院范进学教授做了文字上的修正。由于根据录音整理的文稿中有大量的口语和前后重复的地方,故本刊发表...
2005年12月1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首次工作会议在国家环保总局北安河培训基地召开。委员会主任江平,委员别涛 、胡占山、井文涌、马东、马骧聪、孙佑海、汪劲、王立、王灿发、王树义、王夙理、徐祥民、周珂和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席兼秘书长雷晓东、联合会副秘书长汪冬青、李恒远和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陶文敏等出席了会议。
法律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取决于社会规范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它。如果法律偏离了社会规范,执行成本就会提高很多,甚至根本得不到执行。"法不责众"在多数情况下是由于法律与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相冲突造成的。法律的有效性,即法律能不能得到执行,依赖于社会规范。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社会行为规则,对维持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其他社会科学界过去十多年的研究表明,法律的作用被人...
《人民日报》记者 何民捷2005年底,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十卷)正式启动。为了解这项研究的进展情况,记者近日采访了该项目的首席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曾宪义教授。记者:随着国学热的兴起,学术界更加注重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研究。从法学的角度看,当前加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有何现实意义?曾宪义:法律制度作...
徐国栋教授近来多次“认真”地发表了很多关于民法典体系的见解和评论。他虽然远在异国,无四座在侧,但也可以说次次语惊四座,字字透着锋芒了。徐教授人到中年,还有如此锐气,足令我辈后生倾倒。   徐教授论战的最大特色,是帽子横飞,以“扣帽子,打棍子”为能事。所谓人文主义物文主义之争,不过是徐教授先自己炮制出一顶所谓的“物文主义”的帽子,然后不管三七二十一,将别人扣在下面,然后就沾沾自喜地认为已将别人驳倒。...
王利明教授专著的《民法总则研究》一书,理论论证独到,其精要观点包括如下方面:  民法的性质:民法是私法,是权利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我们应当从整体上把握民法的精神,从市 民社会的高度揭示其私法本质。就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而言,近代以来发生了“民法商法化”的趋势,掀起了“私法统一化”运动,使得民商合一体例成为大势所趋。就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而言,在反思和批判纵横统一说、综合经济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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