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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晚,国际法系于线上举办了“百年大变局下的国际税收”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奇超主讲,我系张春燕副教授主持,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实验班全体同学参加。
为实施国际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原则而组织的全球税收论坛同行评议是国际税收合作中的新机制。评议中发现在涉外信托、无记名股票和名义持有人三个问题上各国普遍存在信息透明度不足的缺陷。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与论坛所设计的标准也有一定距离,值得引起注意。应当在完善信托税制的实体法律基础上加强获取信托信息的税收征管程序立法,对国内信托和涉外信托分别制定信息申报规则;有必要对公司法第130条进行修...
本文分析了跨国电子商务对中国现行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中传统的来源地课税原则和有关法律概念提出的问题和挑战,在评价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目前酝酿的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政策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实际,提出我国政府在解决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分配问题方面应采取的原则和对策意见。
本文指出由于两个范本及其注释的修改,中国在“183天规则”的期限计算方法上可能与有关协定的缔约国对方主张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关于雇主的认定,在双重雇佣关系和所谓国际劳务租用情形下,应根据从事劳务活动的雇员与有关企业之间的人身和经济依附程度确定实际的雇主;在认定跨国非独立劳务报酬是否是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问题上,应按照实际负担原则,考虑到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以某种间接方式实际承担了非居民雇员的工资...
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为一国居民的纳税人因受雇于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劳动报酬。为协调在这类跨国所得上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征税权的冲突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各国相互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一致采用了经合组织范本第15条和联合国范本第15条中共同建议的协调规则——“183天规则”,中国也不例外。[1]本文拟就这一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运用电子通讯设备和技术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间进行的各种商品、技术和服务交易活动。广义上说,电子商务也包括交易当事方通过电话、电传和传真的通讯方式进行的商贸交易,但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在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基础上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互联网(internet )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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