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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建国相关记录86条 . 查询时间(0.107 秒)
美国内战摧毁了奴隶制,400万奴隶获得了解放。战后,摆在美国人面前的迫切问题是,获得自由的黑人将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2023年5月29日下午,全国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蒋建国一行到校调研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智库建设工作,并在渝北校区勤业楼四会议室举行调研座谈会。会议聚焦人权研究院智库建设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建国,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仲裁法。
被告人张建国,男,1972年12月9日生,XX,高中文化,原系江苏A有限公司、北京B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辩护人郭易辰,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建国,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淑珍,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龙喜,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姗,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亚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
罪犯周建国,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罪犯周建国故意杀人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周建国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津高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周建国的定罪量刑...
罪犯周建国,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罪犯周建国故意杀人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周建国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津高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周建国的定罪量刑...
罪犯胡建国,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浙甬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胡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浙刑一终字第...
罪犯杨建国,男,1978年11月8日生于吉林省辽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服刑于吉林省公主岭监狱。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白山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建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9203.5元。被告人杨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吉刑一终字第13...
建国驳回通知书     赵建国  驳回通知书       2021/12/16
建国: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88)刑字第7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1988]刑一上字第34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未参与殴打被害人”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住院病志、法医鉴定、同案被告人及你本人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
建国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房款支付凭证,足以证明购房款由张丽萍银行卡支付。房屋的实际出资人系再审申请人与张丽萍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房屋的购房发票等均由再审申请人实际持有和控制。从房屋的实际使用来看,涉案房屋一直由再审申请人与张丽萍实际居住。房屋共有权证只是一种登记行为,不能以此登记行为表象来确定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再审本案。
浙江山武工装调节阀有限公司、何建国:你们因单位行贿一案,对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5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单位浙江山武工装调节阀有限公司及申诉人何建国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改判山武工装及何建国无罪。经查,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建国等7人(名单附后)。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法定代表人蒋国强,区长。原审第三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姜家山村诚信路**法定代表人徐云飞,乡长。再审申...
建国、水宝田:你们因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刑终101号刑事裁定和(2019)冀07刑申22号、(2019)冀07刑申35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你们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原告朱杰、朱建国不服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日公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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