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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交通肇事罪相关记录453条 . 查询时间(0.084 秒)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了(2019)沪0115刑初37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2022年1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8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2〕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钉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静波、被告人吴钉忠及其辩护人夏心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22年6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9月20日由我院依法决定逮捕。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罪犯彭秋生,男,1984年7月14日生,XX,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了(2018)沪0117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秋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于2021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1年12月4日至20...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31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459号...
刑法之所以设置追诉时效制度并将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刑事法网之外,通说认为主要出于以下几种目的:一是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已经基本实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时效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已经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造并基本褪去了犯罪危险性,此时刑罚所欲实现的对行为人的再社会化等目的已经得到“现实”的实现,故无需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维系社会关系的稳定。随着追诉期限的经过,犯罪所造成的影响逐渐消退,破坏的社会秩序也渐次...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许×、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20)晋1121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原审被告人李×不上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
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建设南路邮政局附属楼。 负责人梁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原告人成某、杨某2、社某、杨某3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甘1223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雪,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西安市鄠邑区,系肇事车辆陕AXXXXX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理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涛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陕0118刑初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涛未提出上诉,同级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生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
大名县人民法院审理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博超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4、张某、刘某1、刘某2、刘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0425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博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19)冀0425刑初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原审被告人姚春龙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姚春龙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其余部分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原审被告人姚春龙,男,200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乐亭县,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2021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春龙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
本院认为,罪犯罗双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双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宝安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苏0722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陈宝安未上诉,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已经生效;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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