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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61-75 共查到法学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相关记录97条 . 查询时间(0.094 秒)
被告人金钟,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族,中专文化,农民,捕前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哈达阳镇宜河德村。2013年6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2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讷河市看守所。
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辩护人于建军,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建华,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陈巴尔虎旗陶海牧场第七生产队职工,捕前住陈巴尔虎旗陶海牧场一队1付181号。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喜军,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人大代表,捕前住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兴华村兴盛永组。无前科。系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看守所羁押。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斌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何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乌鲁木齐支公司、西安华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5日作出(2015)固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3(刘某1长子),男,汉族,2002年6月7日出生,系第七师五五中学学生,住新疆奎屯市。以上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傅某,女,汉族,1976年12月31日出生,无业,住新疆奎屯市。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常清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程某、刘某2、刘某3要求被告人聂常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2016...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二×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树庆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1、钱某1、杜某2、杜某3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二中刑初附民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1、钱某1、杜某2、杜某3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诉讼代理人孙尚杰,男,生于1986年6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系该公司理赔部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宁0502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23049XXXX。 法定代表人夏远明,该公司总经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克拉玛依市克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4犯交通肇事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杨某4、杨某2、华某、马某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新0202刑初1...
原审被告人刘光红不顾围堵其所开车辆的不特定多数业主的生命、健康安全,强行开车逃离现场,造成1人死亡、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光红对由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何芝羚、何玛丽、何某甲、申庆文、阳政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对刘光红所投保的湘DF0903奇瑞车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赔...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薛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额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薛某,原审被告人庄某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
上诉人王海鹏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陈某乙抛掷水沟内,致陈某乙溺水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民事部分事实证据尚有不清之处,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维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伟酒后因琐事驾驶车辆故意冲撞被害人高某某、康某某,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依法惩处。由于被告人李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高敏某、高某、刘某某造成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依法应予赔偿。原审被告人李伟驾驶的车辆属于在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车辆,其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过秋、李志敏、李志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过秋、李志敏、李志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通出庭履行职务。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明兴,曾用名高明君,男,1982年7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宁城县大双庙乡朝阳地村三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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