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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76-90 共查到法学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相关记录97条 . 查询时间(0.025 秒)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明兴,曾用名高明君,男,1982年7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宁城县大双庙乡朝阳地村三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
上诉人杨建玲、李某甲、李平忠、李忠琼提出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结果不符法律规定,显失公平,请求二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曾国康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处理丧事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122820元的上诉理由。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
上诉人陶建萍、刘洪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附带民事部分依据的法律不当,没有支持上诉人的合理赔偿要求,赔偿过低,没有能够有效地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支持原审被告人赵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死亡补偿费464720元、丧葬费30000元、赡养父母费用142320元、上诉人抚养被害人费用200000元,共计837040元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
原审被告人王晶,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晶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保志、鲁刚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
被告人贾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一案,由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曾宪宜、康素梅、曾庆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9日作出(2013)盖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判决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案刑事部分...
对张红涛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罪名错误、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红涛虽醉酒驾车,但根据道路监控、事故形态司法鉴定意见、路人提醒其撞人后的反映和行为、本人对当时车辆状况的描述等证据表明,张红涛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未严重削弱,而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害怕无证和醉酒驾驶受到处罚、急于离开事故现场而采取的放任行为,致使发生更加严重的后果。张红涛的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
上诉人张文泼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车内有人,为逃避处罚,强行开车推行被害人车辆,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上诉人张文泼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之辩护意见,经查,原判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已对其作出适当判处,故对其上诉理由不再支持,对于辩护人之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根据本案的实际情...
对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瑞龙、韦善迪、韦杏提出韦瑞英应赔偿包括死亡补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219330.12元,而原审只判决韦瑞英赔偿25500元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害人韦某辛因韦瑞英的犯罪行为死亡,其物质损失仅为丧葬费一项。参照《广西壮族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乙,男,199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祁运然,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祁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华亭公司)。住所地,华亭县东大街。负责人胥国平,该公司经理。华亭县人民法院审理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兰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禹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华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禹某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被告人黄芝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黄芝雄故意杀人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对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没有支持被害人死亡补偿费的意见,经查,按照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对此项请求,本院不...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文隆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李洪兴、宋爱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秦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冀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1963年4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4)泰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某对刑事部分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一审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上诉人韩明江、王玉美针对刑事部分所提上诉理由和相关意见,已超出其上诉权限,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韩明江、王玉美所提原判赔偿过低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结合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并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的民事判决并无不当,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夏成进、何进、陈孟元、张文静及夏成进的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乙、何某、陈恩卿、钟燕青、陈明、陈朝伟、邢福存、朱深健、卢家亮、王锡山、王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丁、陈某戊、李某、涂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丁、陈某戊,原审被告人陈某乙、陈恩卿、钟燕青、陈明、邢福存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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