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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6-30 共查到法学 毛某相关记录101条 . 查询时间(0.192 秒)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浙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家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毛家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浙刑终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浙0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越,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区金太阳前山中英文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鞍莲路91号C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毛湘湘,该幼儿园理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棋垣,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广东益...
被告人张毛女,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1]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毛女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毛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自报杜云飞,男,200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辩护人赵骄虎,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毛恒宇,男,200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辩护人严学荣,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云飞、毛恒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云飞、毛恒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云飞及其辩护人赵骄虎、被告人毛恒宇及其辩护人严学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毛欣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安全与反恐怖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国家安全领域的教学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一项,省部级课题十余项;主编部级教材、校级研究生和本科生教材多部。
被告人毛昭钦,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台湾地区高雄市,住本市闵行区。辩护人杨梦嫣、吉真,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昭钦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毛芳杰,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暂住地上海市崇明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辩护人张力,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芳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洋阳、被告人毛芳杰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原审被告人郭某,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陕西省铜川市。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贵州省清镇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履申,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辩护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赵荣玉,女,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荣玉、毛履申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作出(2020)沪0114刑初2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履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
再审申请人刘敬元因与被申请人乐亭县毛庄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民终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敬元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再审申请人已依约将价款全部交清,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时至今日未办理土地性质变更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手续等权证的变更事...
被告人毛晓伟,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暂住上海市青浦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晓伟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静、被告人毛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安毛,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毛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毛健名,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暂住本市静安区。辩护人蒋冰冰,上海市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健名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健名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
罪犯毛伟明,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湘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伟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8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1年3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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