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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6-30 共查到法学 执行异议之诉相关记录172条 . 查询时间(0.079 秒)
再审申请人张宇因与被申请人李荣民、锦州大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强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民终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宇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民终860号民事判决,依法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李荣民起诉,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
再审申请人中汇(丹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包壮及一审第三人辽阳市弓长岭源瑞铁选厂(以下简称源瑞铁选厂)、谢士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6民终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汇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6民终192号民事判决。理由:一、二审...
再审申请人张宇因与被申请人崔艳华、锦州大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强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民终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宇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裁定驳回被申请人崔艳华起诉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一、崔艳华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二、崔艳华对诉争房屋享有的...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宇,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梅,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大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中大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宇因与被...
再审申请人南昌润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铅山县鑫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圣房地产公司)、杨卫星、姬光华、曹双仔、曾雯及二审被上诉人铅山县鑫圣能源有限公司、上饶市源利实业有限公司、黄灿、许淑萍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民终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南通市远东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电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南通分行)、上海天翔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天翔大酒店管理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新民、周杰红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应予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994号民事判决;二、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王新民、周杰红诉讼请求;三、一、二审的费用由陕西建工公司、宿州天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采信、实体处理均存在错误。1、关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2012年6...
再审申请人王超、许红、本溪市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立屯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姚大鹏、刘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超、许红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理由:一、一、二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致使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王超...
再审申请人白小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贵州分公司)、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小军申请再审称:一、白小军与利安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白小军已足额支付购房款,本案...
上诉人杜海滔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驻天津百货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冀百站)、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达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初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杜海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解除对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大厦××号房屋的查封或将本案依法发回重审;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冀百站与宏业达公司承担...
再审申请人青海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地产公司)、青海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碳化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文卫、陈群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福海地产公司、福海碳化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一审判决认为青海省高...
鑫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应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首先,质保金为承、发包人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支付的预留工程款项,应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其次,质保金属于发包人从工程价款中暂扣的款项,若将其排除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将不利于对承包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承包人背后的众多建筑劳动者的保护。最后,交付质保金的承包人明显处于弱势的地位,将质保金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曹宇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错误认定。新证据可以证明曹宇以马玉良对曹宇的欠款抵顶部分购车款和双方车辆置换两种方式购买案涉车辆的事实,并且马玉良以置换后的原曹宇所有的车辆抵顶其欠冯艳霞债务的事实。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对所有权的判定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主观判断作为认定依据。其次,车辆登记的信息,具有公示公信力,以车辆登记作为判定车辆所有权的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
张亚峰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并排除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一、西安市长安区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于2021年6月17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张亚峰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路××幢××单元××层××号草稿保存时间2015年3月12日,合同状态:合同草稿。上述新证据足以证明在一审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张亚峰已与长盛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已经在房屋管...
秦玉中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案涉商铺归秦玉中所有,排除对案涉商铺的执行;2.诉讼费用由彭春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秦玉中举证有借款协议书、借据、银行转款流水、三方以房抵债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表、张秋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银行流水明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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